火炬開發區殘聯,各鎮街殘聯:
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殘疾人保障辦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號),現將《中山市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殘聯康復部反映。
中山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2年2月15日
中山市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基本目標,根據《轉發中國殘聯等部門關于印發〈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標準〉的通知》(粵殘聯〔2020〕108號)、《轉發關于印發〈社區康復協調員工作規范(試行)〉和〈社區康復站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粵康辦〔2012〕36號)、《關于印發〈中山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山綜治辦〔2016〕3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殘疾人保障辦法〉的通知》(中府〔2022〕13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殘疾人社區康復站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社區康復是社區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在政府領導下,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廣泛支持,殘疾人及其親友積極參與,采取社會化方式,使廣大殘疾人得到全面康復服務。
第三條 各鎮(街道)殘聯會同本級民政、衛生健康部門,依托鎮(街道)醫院、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社區康園中心等現有機構、設施、人員為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康復服務,形成社區服務網絡。社區康復以社區康復站提供的康復服務為主。
第四條 各鎮(街道)要根據本轄區的殘疾人數量、類別和分布情況,科學合理布局,到2025年,每個鎮(街道)最少建立2個殘疾人社區康復站,有條件的鎮(街道)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站點。
第二章 服務對象和范圍
第五條 殘疾人社區康復服務對象及范圍:
(一)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本市戶籍殘疾人、殘疾軍人。
(二)經中山市殘疾兒童診斷定點醫院出具的符合殘疾評定標準的診斷證明書的0-6歲殘疾兒童。
(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
第三章 人員與設施配備
第六條 根據實際條件,社區康復站可設在鎮(街道)醫院,也可設在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或社區康園中心,名稱可定為“**鎮(街道)社區康復站”。
社區康復站是社區服務的基礎設施之一,是為殘疾人康復提供功能訓練、工療、農療、娛療、心理疏導、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公益性服務場所,是鎮(街道)、村(社區)康復服務網絡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鎮(街道)殘聯協同本級民政、衛生健康部門加強社區康復站的管理,做好殘疾人康復服務工作。
第八條 社區康復站的工作人員組成及工作職責:
(一)站長1名,由鎮(街道)醫院業務科室負責人、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負責人、社區康園中心負責人兼任,全面負責站內的康復工作,詳細見《社區康復站工作規范(試行)》;
(二)康復工作人員1-2名,由經過專業培訓負責醫療康復的專(兼)職康復醫生擔任,負責為服務對象提供相關服務工作,詳細見《社區康復站工作規范(試行)》;
(三)社區康復協調員,每個村(社區)1名,由村(社區)的殘疾人專職委員擔任,負責及時了解反應殘疾人康復需求,協調社區康復站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詳細見《社區康復協調員工作規范(試行)》。
第九條 社區康復站有固定的訓練場所以及相應的無障礙設施,室內面積不小于30m2,室外活動場所不小于50m2,社區康復站的康復器材及輔助材料須根據村(社區)殘疾人的不同特點針對性配備或自制,種類不少于4種,數量不少于10件。
第十條 設有心理咨詢室,面積不少于15m2。
第四章 服務內容
第十一條 康復需求和服務狀況調查。開展殘疾人康復需求和服務狀況調查,做好登記,為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建立康復服務檔案。
第十二條 基本醫療衛生。面向殘疾人開展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基本衛生公共服務和健康管理等服務,為殘疾人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十三條 康復訓練。為有康復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視功能、定向功能、感知覺補償、生活自理及職業、社會適應等能力訓練;為有康復需求的聽力殘疾人提供聽覺、語言等能力訓練;為有康復需求的肢體殘疾人提供運動、認知、語言、生活自理及職業、社會適應等能力訓練;為有康復需求的智力殘疾人提供認知、生活自理及職業、社會適應等能力訓練;為有康復需求的精神殘疾人提供溝通和社交、情緒和行為調控、生活自理及職業、社會適應等能力訓練。
第十四條 居家康復。為重度肢體殘疾人、重度精神殘疾人提供居家康復服務,詳細見《中山市殘疾人居家康復服務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精神病社區防治康復。為在社區康復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醫藥費的減免,享受我市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和醫療救助后個人支付部分最高給予300元/人/月的補貼。
第十六條 輔助器具適配。為有康復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助視器、盲杖等適配及使用指導;為有康復需求的聽力殘疾人提供助聽器適配及使用指導;為有康復需求的肢體殘疾人提供假肢、矯形器、輪椅、助行器、坐姿椅、站立架、生活自助具、護理器具等適配及使用指導。
第十七條 支持性服務。為有康復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導盲隨行、心理疏導、康復咨詢、知識普及等服務;為有康復需求的聽力殘疾人提供手語翻譯、心理疏導、康復咨詢、知識普及等服務;為有康復需求的肢體殘疾人、智力、精神殘疾人提供托養、護理、居家照料、心理疏導、康復咨詢、知識普及等服務。
第十八條 轉介。幫助有需求的殘疾人到專業康復機構接受服務。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九條 社區康復協調員結合年度持證殘疾人基本狀況調查工作,調查轄區內殘疾人的基本情況、康復需求。對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提供直接或轉介服務,包括協助殘疾人在社區康復站進行康復訓練、協助輔助器具適配、協助康復救助對象辦理相關申請手續、填寫服務檔案、協調社區醫生上門服務、提供心理輔導、康復技術指導、填寫康復訓練檔案等。同時,將有進一步康復需求的殘疾人轉介到相關機構接受服務。
第二十條 社區康復站針對各類殘疾人不同的康復需求提供多種康復服務,并如實做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 社區康復協調員做好跟蹤及上門回訪工作,填寫服務記錄,留下服務痕跡,同時要做好殘疾人、親屬及監護人滿意度調查工作,填寫滿意度調查表,總結評估康復效果。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二條 各鎮(街道)要根據轄區戶籍人口數和殘疾人康復任務及需求,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元的標準安排殘疾人社區康復經費,納入鎮(街道)年度預算,用于殘疾人康復保障,包括社區康復站的運作經費、人員經費、日常辦公經費、辦公設備、康復設施、殘疾人康復救助、其他康復相關費用等,各鎮(街道)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救助標準。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區康復站或承接殘疾人社區康復的機構要分門別類做好以下歸檔工作:
(一)市級下發的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各類指導性文件;
(二)市、鎮(街道)舉辦社區康復培訓班的資料;
(三)將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文件及鎮(街道)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實施方案;
(四)鎮(街道)制定優惠政策,保障殘疾人基本醫療康復和扶助困難殘疾人優先得到康復服務的措施;
(五)社區康復站康復服務工作年度計劃、年度總結、督導檢查工作的相關記錄、材料;
(六)殘疾人的康復檔案、中山市殘疾人居家康復服務手冊及精神殘疾人個案管理服務記錄手冊;
(七)實時將殘疾人康復數據錄入信息系統;
(八)各種康復服務數據統計。
第八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殘聯會同民政、衛生健康部門不定期對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進行檢查和督導。
第二十五條 各鎮(街道)殘聯每年底向市殘聯提交年度社區康復工作總結(包括居家康復及精神病社區防治康復項目實施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報告)及相關資料。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殘聯負責解釋,有效期5年。過去本市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