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1月17日
中山市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發展普惠性科技金融的若干意見》(粵科規財字〔2017〕1號),為進一步擴大科技金融的普惠面,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杠桿效應,規范中山市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的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山市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下稱“風險準備金”)是指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中山市科學技術局(下稱“市科技局”)、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火炬開發區管委會”)財政性資金設立,用于推動中山市科技金融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市科技局和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共同遴選符合條件的銀行作為風險準備金分擔機制的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授信合作銀行(下稱“合作銀行”)。已獲得我市銀行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科技支行的銀行,可申請成為合作銀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指銀行參照銀監會貸款分類辦法確定的關注(逾期貸款)、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凈損失是指銀行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在貸款本金、應付當期利息到期后獲得貸款的企業未能按合同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并最后產生貸款本金逾期或不良貸款,銀行已窮盡追償程序仍無法收回的部分,包括逾期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訴訟費或仲裁費用。
第五條 加強信息溝通和管理協調,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商討重大事項、協商解決方案,以及處理臨時出現重大特殊情況。
第二章 風險準備金的設立及管理
第六條 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資金池由省財政、市財政、區財政專項資金共同出資設立,出資如下:
(一)省科技廳出資0.2億元;
(二)市科技局出資1.75億元,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出資1.05億元。
本風險準備金可根據運作情況或上級要求,增加資金規模。
中山火炬開發區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可按不低于火炬開發區風險準備金出資規模所占比例予以支持。
第七條 市科技局負責如下工作:
(一)負責入池企業的遴選,審核企業提供的入池申請材料;
(二)統籌入池企業貸款情況和還款情況;
(三)與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共同管理監督風險準備金的使用、發放、核算以及補償等;
(四)與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共同委托專業管理機構對風險準備金進行管理,并對受托管理機構開展績效評價考核;
(五)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如下工作:
(一)負責火炬開發區入池企業的遴選和推薦;
(二)與市科技局共同管理監督風險準備金的使用、發放、核算以及補償等;
(三)與市科技局共同委托專業管理機構對風險準備金進行管理,并對受托管理機構開展績效評價考核;
(四)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委托專業管理機構對風險準備金進行管理,風險準備金的受托管理機構(下稱“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如下工作:
(一)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開立風險準備金母、子賬戶,并負責賬號管理及資金核算管理;
(二)辦理具體貸款項目的風險準備金手續;
(三)根據本辦法,辦理擔保資金補償、協助追償不良貸款及核銷擔保損失等具體事項;
(四)每季度報送風險準備金母、子賬戶資金調撥情況。
第十條 合作銀行負責如下工作:
(一)作為風險準備金子賬戶的開立銀行;
(二)提供風險準備金20倍數額的實際貸款情況;
(三)審查、發放和管理風險準備金入池企業貸款;
(四)負責風險準備金入池企業不良貸款的追收,提起訴訟,經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式立案后,辦理風險準備金補償手續;
(五)根據本辦法,按相關比例、程序扣劃、分賬、審核、監督風險準備金賬戶;
(六)制定詳細的科技信貸業務操作規程,確保為入池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務,給予風險準備金存管和入池企業存貸款優惠利率支持;
(七)對貸款項目資金使用進行追蹤和監控。
第十一條 受托管理機構設立風險準備金母、子兩個賬戶,母賬戶存放出資的全額風險準備金;子賬戶作為實際開展風險準備金項目的擔保金;受托管理機構存入、補充和處置風險準備金前,應向市科技局和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備案。
第十二條 風險準備金子賬戶管理方式如下:
(一)受托管理機構在合作銀行設立風險準備金子賬戶,每季度根據上季度風險準備金項目業務貸款發生額度,按5%的比例核算是否補充風險準備金,并相應從風險準備金母賬戶撥付至子賬戶。
(二)每季度按合作銀行實際放款情況以補充或回撥方式調整子賬戶的風險準備金,各合作銀行的風險準備金總額以風險準備金出資總規模為限。
第十三條 風險準備金專款專用,單獨列賬,受托管理機構指定專人管理風險準備金母、子賬戶和會計賬務。
第三章 風險準備金的扶持對象
第十四條 風險準備金重點扶持在中山市內注冊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包括市級創新標桿企業、評價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及其后備企業、創新型科技企業、承擔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的企業、擁有專利成果或其他研發活動證明材料的企業。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扶持對象須為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資金池入池企業,申請入池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孵化類企業:
1.在中山注冊時間半年以上,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的企業法人;
2.企業擁有1項發明專利或者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自主知識產權;
3.企業具備組織實施項目研發的能力,建立研發機構,有研發場地和研發設備;
4.專職研究開發人員達3人以上;
5.符合科技部門要求的科技創新發展方向;
6.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成長類企業:
1.在中山注冊時間2年以上(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范圍的企業可適當放寬),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的企業法人;
2.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額最高不超過3億元,其他科技型企業年銷售額最高不超過2億元;
3.企業擁有1項發明專利或者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自主知識產權;
4.企業具備組織實施項目研發的能力,建立研發機構,有研發場地和研發設備,有持續的研發投入,上年研發經費不低于企業年銷售收入的2%,或不少于50萬元;
5.企業專職研究開發人員達5人以上,其中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以上人員不少于2人;
6.符合科技部門要求的科技創新發展方向;
7.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國家、省、市在中山支持設立的科研機構,以及其為科技成果轉化在中山設立的孵化企業。
第十六條 市級創新標桿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依托企業,原則上可優先入池,其他企業需現場核實企業科研情況。
第十七條 本風險準備金項目對單個企業的支持貸款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第四章 風險準備金運作程序
第十八條 風險準備金項目企業入池及貸款程序如下:
(一)入池申請。企業填寫《中山市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入池企業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經所屬鎮街科技主管部門、市科技局審核后,確定為入池企業。
(二)選擇合作銀行。入池企業自主選擇合作銀行,合作銀行按相關貸款程序對入池企業和貸款資金用途進行盡職調查,經合作銀行審核通過后,向入池企業發放貸款。
(三)銀行貸款情況反饋。合作銀行發放貸款后7個工作日內在系統反饋放款信息,并及時更新還款情況。
第十九條 合作銀行定期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每季度報送不良貸款追償跟蹤情況表;
(二)每半年提交科技信貸業務評估報告;
(三)每年度提交科技信貸貸款企業用款情況報告;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條 借款人逾期還款的由合作銀行負責追償,受托管理機構應協助合作銀行追償貸款。
借款人逾期還款超30天的,基于實質風險情況列為不良貸款項目,由合作銀行負責提起訴訟或仲裁,進行追償。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式立案后,合作銀行可就逾期還款的本金部分提出風險補償申請,由合作銀行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中山市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入池企業貸款補償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經受托管理機構核查并出具審核意見后,組織市科技局、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合作銀行召開會議研究討論,形成風險補償的初步意見,提交聯席會議審議。受托管理機構根據聯席會議意見,按單筆貸款金額區間比例分攤風險向合作銀行支付風險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 風險準備金風險分攤比例如下:
(注:孵化類企業是指落戶在市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的孵化器的企業。)
房產抵押類貸款采用商業貸款和科技信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支持,企業申請貸款中足值抵押部分(抵押物評估價值×70%),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不再進行風險分攤,銀行只可對超足值抵押部分的貸款金額申請納入科技信貸支持范圍,若企業分多筆提款,足值抵押部分的商業貸款發放時間不能晚于科技信貸支持部分。
廣東網上科技支行風險準備金風險分攤按照省的有關規定,本風險補償金只承擔市級部分,其余部分向省科技廳申請風險補償資金解決。
第二十二條 風險準備金補償金額,以貸款的風險分攤金額為準,以風險準備金資金池總額為限。合作銀行發放貸款金額超過備案金額,超出部分由該銀行自行承擔風險。
第二十三條 受托管理機構支付的風險補償金是對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不能視為代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不抵扣合作銀行與企業間的借款或抵押金額,借款人應向合作銀行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合作銀行收回欠款后,另行協商風險準備金退款事宜,與借款人無關。受托管理機構應在與合作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中明確,合作銀行應在與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明確。
受托管理機構履行補償責任后,由合作銀行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合作銀行在提起訴訟或仲裁時,應事先書面告知市科技局和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在借款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應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受托管理機構對此予以協助。
回收的資金在抵扣追索費用后,先按風險分攤比例償還合作銀行債權及風險準備金資金池的承擔金額,如有結余,退回借款人。
第二十四條 經法院依強制執行后,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產生凈損失的貸款由合作銀行出具報告,市科技局和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審批,審批通過后合作銀行不再承擔追償責任。
(二)以審批時點作節點,重新計算不良貸款凈損失,按照風險準備金補償比例多退少補的原則,由市科技局和火炬開發區管委會聯合行文批復,核銷各自貸款準備金損失部分。
第五章 風險準備金監管
第二十五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設立專門的會計賬目,對風險準備金的撥付和開支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六條 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所產生的利息凈收入支出范圍:
(1)由省科技廳出資的風險準備金所產生的利息凈收入納入風險準備金資金池。
(2)由市科技局和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出資的風險準備金所產生的利息凈收入,最高可提取上年度利息收入的50%作為受托管理機構業務補貼,結余利息納入風險準備金資金池,每年度申請業務補貼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由受托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科技局和火炬開發區管委會批復同意后,從風險準備金賬戶結算提取。
(3)產生的不良貸款項目風險補償資金優先從風險準備金的利息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從風險準備金本金中補足。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局對風險準備金整體運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建立項目績效評價機制,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當合作銀行不良貸款率達3%以上(含3%),經聯席會議商議后,有權暫停科技信貸業務;風險管控得到改善且經聯席會議協商一致后,可恢復科技信貸業務。
當發生不良貸款,風險準備金資金池承擔的累計補償金額達到風險準備金總規模的50%以上(含50%),暫停科技信貸業務3個月;經整改,可恢復科技信貸業務。
第二十九條 合作銀行連續6個月未對新增貸款企業開展科技信貸業務的,經市科技局和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協商后,有權終止與合作銀行的本項目業務合作關系。
第三十條 對有弄虛作假、挪用風險準備金等行為的,除按規定對有關款項予以追回外,一并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局和合作銀行應簽訂風險準備金項目協議,進一步明晰責任和義務,本辦法若未明確的事項可在項目協議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與市科技局聯合設立風險準備金的,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具體事項由市科技局與各鎮街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中山市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中山科發〔2017〕1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