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中山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
第一條 為增強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國人防辦字〔2003〕第1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防辦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0〕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山市城市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準實施后,以批準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準)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內城鎮建設用地內的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民用建筑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各類民用建筑的典型建筑形式詳見附件1,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圍詳見附件2。
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轉功能后屬于本規定民用建筑范疇的,應按本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應按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國家規定防護等級標準修建的,在戰爭或自然災害發生時可用于人員和裝備掩蔽、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的地下防護設施。
修建防空地下室應依據空間規劃分區分片布局,互相聯系為體系,落實城市地下空間專項規劃,依據詳細規劃實行總量管控。
第五條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國防建設的組成部分,也是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必須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從實際出發,結合城市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并在保證防災備戰效能的前提下,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六條 中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界定城市規劃區內城鎮建設用地和鄉村建設用地,在核發有效的規劃審批文件中注明城鎮建設用地和鄉村建設用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明確人民防空專項規劃需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落實的內容,以及納入土地出讓方案的配建標準與用地規劃條件內容,市自然資源局按相關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土地出讓方案或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落實人民防空指標要求。
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市發展改革、稅務、財政局等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防空地下室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 防空地下室建設標準如下(列表詳見附件3):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基礎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四)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五)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基礎埋置深度,是指從基礎底面至室外設計地坪的垂直距離。基礎底面取底板下表面標高,基礎形式為樁基時,取樁基承臺頂面標高。室外設計地坪取室外地坪與建筑物連接處標高。單體建筑周邊室外設計地坪標高不一致時,取單體建筑主要角點與地坪面接觸點設計標高的平均值。基礎埋置深度以市自然資源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載明的數據及設計單位情況說明為依據,承臺頂面標高參照加蓋施工圖審查合格章的基礎施工圖的標高數據。
地面首層建筑面積,是指地面首層的建筑面積,含首層計容面積和不計容面積。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以市自然資源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載明的數據為依據。
第八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因素影響,不能與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
(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二)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四) 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易地建設條件的,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和規定的易地建設收費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九條 易地建設的認定標準:
(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以市自然資源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載明的數據及設計單位情況說明為依據,承臺頂面標高參照加蓋施工圖審查合格章的基礎施工圖的標高數據;
(二)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以同一規劃總平面圖為準,不得拆分項目;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以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和相應的情況說明為準;
(四)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以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有關部門出具的周邊建筑物或地下管網圖及設計單位情況說明為準。
第十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區間內確定,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詳見附件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2021年1月1日起統一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屬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嚴格按照《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等的優惠條件。國家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在符合易地建設的條件下,對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應減免易地建設費: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予以免收;
(二)因遭受水災、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臨時性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四)新建幼兒園、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
(五)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減半收取,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予以免收;
(六)學校新投資建設包含教室、教師辦公場所、電腦教學、教學實驗室等教學活動,且以教學活動為主的單體多層教學綜合樓項目,減半收取;
(七)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八)國家關于易地建設費減免的其他規定。
符合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條件的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按規定提出減免申請,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復。
第十二條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無法再修建的,必須補繳易地建設費,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編制與城市各項設施建設相協調的人民防空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銜接,與城市建設相協調,合理有序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
第十四條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要求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
鼓勵防空地下室建設統一規劃,新建防空地下室在建設工程規劃方案中同步進行防空地下室規劃。防空地下室規劃方案應依據市人民防空專項規劃和相關規范要求,明確建設項目的建設時序、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平時功能、戰時功能、抗力等級、人員疏散與掩蔽、警報設施布置等。防空地下室規劃方案需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經批準的防空地下室規劃方案。防空地下室規劃方案應考慮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合理布局,以方便地面住戶就近掩蔽的需要,服務半徑應滿足設計規范中不宜大于200米的要求,不應過于集中布置;防空地下室建設應與地面建筑同步配套、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分期實施建設的同一規劃項目,應在各期同步建設相應面積的防空地下室,前期多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可在該項目后期建設中抵扣;確實無法同期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可采取事先承諾加事后監管懲罰的方式,督促建設單位后期補建。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按本規定申請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的,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實行并聯審批,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領施工許可證時,完成防空地下室規劃方案中應建內容的審核。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易地繳費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同時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完稅證明。
第十七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頒布的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防空地下室的規劃和設計應符合空間規劃和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使用要求,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施工工藝,確保設計科學合理,降低建設成本。工程設計應符合工程建設條件,在滿足戰時標準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盡量方便平時使用。
第十八條 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等指標應與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防空地下室規劃方案相符。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由具有相應資質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施工圖聯合審查、數字化審查制度進行審查,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審查成果作為后續審批服務、抽查檢查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十九條 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第二十條 防空地下室與建筑工程施工質量一并納入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范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防空地下室施工過程中對工程的防護功能進行專項監督,確保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建設質量。防空地下室選用的防護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驗收除了滿足建筑工程驗收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確定的各分部、分項、隱蔽工程的施工驗收資料和其他技術文件、記錄齊全;
(二)按設計要求應完成的工作量全部施工完畢,施工質量達到標準,無隱患、無滲漏水和漏埋;
(三)口部防護設備符合要求、安裝齊全,內部設備檢測合格、運轉正常(設計指明預留者除外),各種設備防腐、防銹符合要求;
(四)工程回填按設計要求覆土完畢,戰時樓梯的防倒塌措施施工到位。
第二十二條 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鼓勵實行聯合驗收,建設項目完工并具備聯合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在“聯合驗收系統”提出申請,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核對建設單位提交的人防備案資料,對所有專項驗收(備案)都通過的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向建設單位出具《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
《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載明防空地下竣工面積和防空地下室所在層地下車庫竣工測量平面圖圖紙編號。防空地下室所在層地下車庫竣工測量平面圖應標注人防區竣工面積、人防區與非人防區分界線。
納入聯合驗收范圍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憑《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或政府固定資產等后續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凡施工質量達不到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應暫緩驗收,施工單位應根據存在的問題無償地及時組織返修、補強加固。如造成不可彌補的質量事故,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戰時必須服從防空需要,統一調配使用。
因履行法律義務而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得作為商品出售。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對防空地下室進行維護保養,保持結構完整,確保出入口暢通、內部整潔以及通風、通水、通電設備完好,運轉正常,并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用易地建設費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屬于公用人防工程,應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改造時,不得降低防護能力和影響其防空效能,并按有關規定、規范進行設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影響防空地下室使用和降低其防護功能的作業;不得向防空地下室排放廢氣、廢水;不得在防空地下室堆放廢棄物及生產、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三十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中府〔2016〕10號)同時廢止。在2021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民用建筑按規劃許可發證時的“結建”政策和易地建設費政策執行。
附件:1.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
2.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圍
3.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標準
4.中山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
附件1
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
附件2
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圍
附件3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標準
附件4
中山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