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辦理工作,依法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予以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以及對因交通事故致經濟特別困難的家庭給予一次性困難救助的救助條件及辦理流程作如下規定。
一、搶救費、喪葬費的墊付
第一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墊付傷亡人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
(三)車輛肇事后逃逸的;
(四)電動自行車或其他非機動車輛致人傷亡的。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遇受害人傷勢嚴重,超過72小時需要繼續搶救的,經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說明理由,救助基金按規定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不予墊付受害人經搶救病情穩定后的治療費用。
救助基金墊付的喪葬費用項目,限于遺體接運、遺體存放、遺體火化等殯葬服務基本項目,不包括殯葬特需服務費用和公墓費用。喪葬費用的墊付一般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后60日內產生的費用,因尸體檢驗需要超過60日的,辦案單位應當出具證明。非因檢驗需要逾期存放的費用,救助基金不予墊付。
第二條符合市救助基金救助條件的,轄區交警大隊應及時告知受害人或其親屬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設在市局交警支隊)申請救助。如受害人身份不明,或無行為能力且無親屬的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轄區交警大隊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交通事故情況進行審核,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救助程序。如受害人身份不明,或無親屬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轄區交警大隊應當及時通知殯葬機構向市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墊付喪葬費用申請。
各轄區交警大隊設置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接受救助申請。受害人或其親屬、有關機構提出申請時,將有關申請材料交救助基金受理窗口。申請材料齊全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申請人申請墊付搶救費用的,應當在受害人出院前提出申請,如受害人在短時間內搶救無效死亡的,申請人應在受害人死亡后10日內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
(二)受害人本人申請的,出示受害人的身份材料;親屬申請的,出示受害人、申請人的身份材料及親屬關系材料;醫療機構申請的,出示機構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醫生診斷證明。
申請人申請墊付喪葬費用的,應當在尸體處理前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
(二)親屬申請的,出示受害人、申請人的身份材料及親屬關系材料;殯葬機構申請的,出示機構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受害人的死亡證明;
(四)尸體處理通知書。
第三條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接到申請人提出的搶救、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后,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提交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接到搶救、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特殊情況除外)。經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制作《同意墊付搶救/喪葬費用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和相應的醫療或殯葬機構;不符合條件的,制作《不同意墊付搶救/喪葬費用告知書》并送達申請人,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同意墊付的理由。
第四條醫療機構在實施搶救結束或受害人出院后申報結算搶救費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搶救費用結算申請表;
(二)受害人病歷復印件;
(三)受害人診療費用清單;
(四)醫療機構首次申報結算搶救費用或發生變更登記的,應提供醫療機構法人證書復印件及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五)必要時針對搶救期間費用問題需要另作說明的情況。
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接到申請材料后,對醫療機構提交的搶救費用結算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認為不符合條件的,退回醫療機構,告知醫療機構不同意結算的理由;符合條件的,按《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分類處理。
殯葬機構在尸體處理完畢后申報結算喪葬費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喪葬費用結算申請表;
(二)喪葬費用清單;
(三)火化證或尸體處理材料;
(四)殯葬機構首次申報結算喪葬費用或發生變更登記的,應提供殯葬機構法人證書復印件及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經審批同意結算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應及時制作《結算搶救/喪葬費用通知書》送達醫療或殯葬機構。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在收到對應墊付金額的收費票據后5個工作日內將墊付款項劃撥至醫療或殯葬機構指定的賬戶。辦案單位應及時將救助情況告知申請人、事故責任人以及保險公司。
二、一次性困難救助
第五條 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由受害人提出;受害人直接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近親屬提出;受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提出。
第六條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時限:
(一)肇事方逃逸未偵破,如受害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生效后一年以內;如受害人受傷,自傷殘鑒定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內。
(二)經法院判決生效后受害人或其親屬仍未得到有效賠償的,自法院執行裁定書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內。
第七條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或傷殘,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難,難以維持正常生活,并具有以下情形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向市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
(一)受害人為家庭唯一或主要的經濟來源;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撫養、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部分或
全部無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方當事人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的,以救助一次為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一次性困難救助:
(一)對交通事故發生負有全部責任的;
(二)故意作虛假陳述或偽造證據的;
(三)在訴訟中不主張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事故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四)社會救助措施使受害人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
第八條死亡人員一次性困難救助費用最高限額為5萬元,受傷人員一次性困難救助費用最高限額為3萬元,并按以下方式進行核定:
(一)受害人死亡的,救助金額給予5萬元;
(二)受害人傷殘的,按傷殘等級情況予以核定:一般損傷(傷殘9至10級),救助金額給予1萬元;中等損傷(傷殘6至8級),救助金額給予2萬元;重大損傷(傷殘1至5級),救助金額給予3萬元;
如遇特殊情況,由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提交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研究解決。
第九條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受害人或受害人親屬應向轄區交警大隊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表;
(二)受害人本人申請的,出示受害人的身份材料;近親屬申請的,出示受害人、申請人的身份材料及關系材料;
(三)同住具有法定贍養、撫養義務關系的家庭成員不具備或部分具備勞動能力的證明;
(四)受害人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出具的受害人為其家庭主要經濟來源且生活困難的證明;
(五)受害人受傷的,提供傷殘級別鑒定材料;
(六)經法院判決生效的,提供《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及《執行裁定書》;
(七)申請困難救助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各轄區交警大隊收到受害人或其近親屬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材料后,應對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條件以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走訪和核查。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同意給予一次性困難救助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救助款直接撥付到申請人個人賬戶,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并將救助情況告知處理該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
三、附則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規定實施后,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
政策解讀:《中山市公安局關于開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和一次性困難救助工作有關規定》的解讀
圖片解讀:《中山市公安局關于開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和一次性困難救助工作有關規定》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