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繳存職工: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裝配式建筑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中府辦〔2018〕47號)的文件要求,我市對職工購買已通過裝配式建筑預評價的建筑項目的商品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提供貸款額度上浮優惠,有關規定如下:
一、商品住房所屬的建筑項目需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展的中山市裝配式建筑項目設計階段預評價評審,并取得注明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中山市裝配式建筑項目設計階段預評價意見書》。
二、職工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住房,貸款額度最高可上浮20%。
三、符合我市人才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政策的職工,購買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住房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上浮優惠不疊加執行,可就高選擇其中一項優惠;裝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轉為二手房交易時,仍按普通商品住房受理,貸款額度不再上浮。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