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實施我市裝配式建筑項目的商品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優惠政策的通知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裝配式建筑發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了規范性文件《關于實施我市裝配式建筑項目的商品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優惠政策的通知》,于印發之日起實施。根據《廣東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裝配式建筑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中府辦〔2018〕47號)的文件精神,我市對職工購買已通過裝配式建筑預評價的建筑項目的商品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提供貸款額度上浮優惠。
二、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據
政策修訂主要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中府辦〔2018〕47號)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三、文件主要內容
(一)明確實施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優惠的建筑項目需符合的條件。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展的中山市裝配式建筑項目設計階段預評價評審,并取得注明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中山市裝配式建筑項目設計階段預評價意見書》。
(二)明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優惠的標準。職工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住房,貸款額度最高可上浮20%。
(三)與現行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優惠重疊時如何處理。符合我市人才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政策的職工,購買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住房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上浮優惠不疊加執行,可就高選擇其中一項優惠;裝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轉為二手房交易時,仍按普通商品住房受理,貸款額度不再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