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明確我市道路客運招呼站管理有關事項,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第17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的通知》(粵交〔2021〕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中山市道路客運招呼站設置和管理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交通運輸局
2021年8月23日
中山市道路客運招呼站設置和管理規范
第一條 為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便捷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進一步加強道路客運招呼站管理工作,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第17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的通知》(粵交〔2021〕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道路客運招呼站(以下簡稱招呼站)是指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沿線設立,設施和設備雖不符合便捷車站配置要求,但具有等候標志和候車設施,能夠為道路客運車輛提供旅客上落服務的車站。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招呼站及相關業務的經營、管理。本規范未規定事項,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班車客運企業、等級車站和便捷車站經營者按照本規范,結合旅客出行需要設置招呼站,并自覺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對其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招呼站的設置應當結合等級車站和便捷車站布局,遵循客流聚集、交通便利、等級車站和便捷車站周邊不設點、依線設點、站點共享、不影響交通安全與擁堵等原則,并滿足城市規劃、市容環境、社會治安等綜合整治方面要求。
招呼站的選址原則上在具備停靠條件的公交站點,以及具備停靠條件的口岸、火車(高鐵)站、酒店、購物中心(廣場)、工業園區、旅游景區、大專院校用地紅線范圍內設置。
第六條 招呼站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備至少1個客車停車位,且設置明顯標識;
(二)配備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及必要的安檢、消防、反恐、視頻監控等設備設施;
(三)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人員和車輛進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以及查堵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以下統稱違禁物品)。
第七條 申請設置招呼站的,應當向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以下備案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站名、設置地點、客運線路信息牌設置情況,并附上停車位置示意圖、車輛進出流線圖等);
(二)招呼站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員配置、安檢設備配備等情況說明。
第八條 招呼站與等級車站、便捷車站的直線距離應不少于3千米。在城市主干道擬申請設置的招呼站之間直線距離應不少于3千米,在中心城區、中心鎮街擬申請設置的招呼站之間直線距離應不少于1.5千米,否則將視為在同一地點申請設置招呼站,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申請均符合條件標準的,根據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予以備案。
第九條 招呼站的站名為“地名+地理標志+招呼站”,在一個分公司(分局)范圍內不應有相同的站名。
第十條 招呼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運營管理規定:
(一)招呼站不得改變用途和服務功能;
(二)做好各種設備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三)做好信息公示,公布進站班次和配客時間;
(四)進站配客的客運車輛不得超出停車位標線范圍外停車候客,采取“人等車”運營模式,進站道路客運車輛在站內停留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分鐘;
(五)服務對象須為符合實名制管理要求的乘客;
(六)通過“廣東省綜合運輸管理服務平臺”做好車輛進站備案工作。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進站配客車輛信息;進站配客車輛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送變更信息;
(七)不得接納未經備案或非營運客車進站上落客;
(八)做好容量管理,在接納能力范圍內接納道路客運車輛進站上落客,嚴防造成交通擁堵或秩序混亂等不良情況。
第十一條 招呼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規定:
(一)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落實乘客100%實名制管理,對上車乘客實行實名查驗;
(三)對上車乘客及行李實行100%安檢,嚴防違禁品上車;
(四)清點出站道路客運車輛載客人數,確保道路客運車輛不超載出站;
(五)節假日客流聚集期間,適當加派工作人員做好現場管理,確保安全、有序運營。
第十二條 進入招呼站上落客的道路客運車輛,應當遵守以下相關規定:
(一)通過“廣東省綜合運輸管理服務平臺”中“進站備案管理”功能模塊辦理相關備案手續后,方可進站;
(二)進站配客的班線客運車輛,須在核定的始發客運站始發,且安全例行檢查合格。
第十三條 招呼站終止運營的,按照如下要求辦理:
(一)參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提前30日告知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自終止經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標識、標牌等設備、設施,取消進站車輛備案,并在終止經營前15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招呼站日常檢查,發現招呼站經營者違反本規范的,應當責令改正。招呼站存在不落實實名查驗和安檢制度、未按規定對進站車輛進行備案、接納未備案客運車輛、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影響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等情況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交通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招呼站的巡查,依法查處違法、違章行為。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有關站點周邊道路交通情況對進入招呼站客運車輛進行總量控制。
第十七條 本規范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