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要求,經研究,決定廢止中山市財政局2016年10月27日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山市單位會計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中財規字〔2016〕1號)和《關于印發<中山市會計從業人員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中財規字〔2016〕2號)兩份規范性文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附件:
1.《關于印發<中山市單位會計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中財規字〔2016〕1號)
2.《關于印發<中山市會計從業人員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中財規字〔2016〕2號)
中山市財政局
2021年10月29日
政策解讀:《中山市財政局關于廢止中財規字〔2016〕1號和中財規字〔2016〕2號文件的通告》政策解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