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財政局關于廢止中財規字〔2016〕1號和中財規字〔2016〕2號文件的通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要求,中山市財政局起草了《中山市財政局關于廢止中財規字〔2016〕1號和中財規字〔2016〕2號文件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告》制定的背景
1. 為做好規范性文件日常管理工作,根據省、市規范性文件管理有關規定,我局近期對涉及財政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梳理,及時清理廢止失效規范性文件。
2. 依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中山市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暫行辦法》(中府辦〔2015〕64號),我局于2016年制定了《關于印發<中山市單位會計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中財規字〔2016〕1號)和《關于印發<中山市會計從業人員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中財規字〔2016〕2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要求,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決定從2021年8月12日起廢止《中山市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暫行辦法》(中府辦〔2015〕64號)和《中山市企業和社會組織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暫行辦法》(中府辦〔2015〕65號)兩份文件,故我局上述兩份文件亦需予以廢止。
二、《通告》制定的政策依據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以及《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五十八條規定。
三、《通告》的主要內容
對我局確定廢止的上述2份規范性文件的目錄予以發布,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