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進一步優化農業領域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包容審慎監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市農業農村局制定了《中山市農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對適用《清單》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主體,應綜合運用責令改正、批評教育等多種手段,督促其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合法合規生產經營。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7月29日
附件
中山市農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為在我市農業領域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規定制定本清單。清單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序號 | 違法事項 |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 制定依據 |
1 | 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關于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 | 屬于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影響并及時糾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關于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可以處 1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9章《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轉基因生物安全)》第4條第1項: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影響并及時糾正的,可以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可以處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 |
2 | 畜禽養殖場未按規定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 | 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糾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3.《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11章《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畜牧)》第10條第1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可以處 3000 元以下罰款。 |
3 | 持假冒《作業證》的 | 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糾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持假冒《作業證》或擾亂跨區作業秩序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納入當地農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可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3.《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10章《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農業機械)》第19條第1項:持假冒《作業證》的,可并處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罰款。 |
4 | 擾亂跨區作業秩序的 | 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糾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持假冒《作業證》或擾亂跨區作業秩序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納入當地農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可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3.《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10章《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農業機械)》第19條第2項:擾亂跨區作業秩序的,可并處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 |
5 | 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有關資料、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拒絕或者阻礙官方獸醫依法履行職責的 | 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糾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無害化處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1)發現動物染疫、疑似染疫未報告,或者未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的; (2)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的; (3)拒絕或者阻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 (4)拒絕或者阻礙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評估的; (5)拒絕或者阻礙官方獸醫依法履行職責的。 2.《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15章《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動物衛生監督)》第18條第1項:責令改正后,按時改正的,不予處罰。 |
政策解讀:《中山市農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