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21-2023年中山市政策性花木種植天氣指數保險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6月22日
2021-2023年中山市政策性花木種植天氣指數保險實施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財金〔2019〕102號)《關于大力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粵財金〔2020〕26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有關配套文件的通知》(粵農農〔2020〕389號)等文件精神,推動我市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促進我市花木種植業健康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服務花木種植業發展為目標,積極開展天氣指數特色險種工作,探索花木種植業風險轉移分散機制,不斷增強花木種植業的抗風險能力和安全生產保障水平,穩定增加種植戶(企業)收入,促進花木種植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更好發揮政府引導和推動作用,通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強化業務監管,規范市場秩序,為政策性花木種植保險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二)市場運作。與政策性花木種植保險發展內在規律相適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以需求為導向,強化創新引領,發揮好保險機構在農業保險經營中的自主性和創造性。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意愿,不得強迫、限制其參加保險。結合實際探索符合不同地區特點的花木種植保險經營模式,充分調動保險各參與方的積極性。
(四)協同推進。加強協調配合,統籌兼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小農戶,既充分發揮政策性花木種植保險經濟補償和風險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農村社會治理,共同推進工作。
三、實施范圍
中山市行政區域內。
四、實施期限
實施期: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具體內容
(一)投保條件。在實施范圍內從事本方案支持品種的種植產業所有農戶、企業、農(林)場、合作社、鎮(街道)村等農林經營者。其中,種植場所應不在禁種、行蓄洪區范圍內;種植品種符合政府相關規定和行業規范。
(二)保險周期、災害周期和保險責任。
1. 保險周期。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具體保險期間以保險單載明為準。在風災、強降雨(預警等級須達到災害起賠點)發布后至預警結束前不得臨時投保。
2. 災害周期。保險事故發生后15天視為一個災害周期,一個災害周期內只賠償一次且以最高賠償等級進行賠償。一個保險周期累計賠償不能超過保額。
3. 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述災害造成保險事故觸發,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條款負責賠償。
(1)風災:日最大風速≥6級(≥10.8米/秒)或日極大風速≥8級(≥17.2米/秒)。保險標的所在區域遭受風災侵襲,以日最大風速(一日內10分鐘平均風速最大值)或日極大風速(一日內瞬時風的最大值)作為標的受災因子,當受災因子達到或超過標的受災臨界值時,視為災害事件發生,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2)強降雨:連續兩日累計降雨量≥190毫米或單日降雨量≥130毫米。保險標的所在區域遭受強降雨侵襲,以連續兩日累計降雨量≥190毫米或單日降雨量≥130毫米作為標的受災因子,當受災因子達到或超過標的受災臨界值時,視為災害事件發生,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每種因子每15天視為一個災害周期,一個災害周期內只賠償一次且以最高賠償等級進行賠償。一個保險周期累計賠償不能超過保額。
(三)保險品種、保險金額和費率。投保人根據投保標的品種,按照表1所列標準進行投保。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實際種植畝數計收,各品種保險金額最高不能超過保險標的物化成本的100%。
表1 花木種類、保額、費率
總保險費(元)=∑每種因子保險費(元)
每種因子保險費(元)=每種因子保險金額(元/畝)×每種因子保險費率×保險面積(畝)
(四)保費及補貼。
保費由參保者和政府財政共同承擔,財政補貼保費的80%,參保者承擔保費的20%。保費承擔比例詳見表2。
表2 保費補貼及比例
(五)保險賠償標準。
1. 賠償計算。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總賠償金額(元)=∑每種因子賠償金額(元)
每種因子賠償金額(元)=每種因子保險金額(元/畝)×不同災害等級賠償比例×保險面積(畝)
2. 各災害等級賠償比例。
(1)風災賠償標準。以鎮街為統一監測和計算賠償金額的區域。若某鎮街氣象自動站監測到風災,且日最大風速(一日內10分鐘平均風速最大值)達到6級及以上或日極大風速(一日內的最大瞬時風)達到8級及以上時,則啟動該鎮街的保險賠償程序。賠償標準詳見表3(15天視為一個風災周期,一個周期內多次風力達到起賠點的,只賠償一次且以最高賠償等級進行賠償)。在保險合同約定時限內,同一地區遭遇多個風災周期,被保險人可多次獲賠,但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表3 臺風災害賠償標準及賠償比例
備注:如果日最大風速和日極大風速同時觸發,則賠付比例取高者。
(2)強降雨賠償標準。以鎮街為統一監測和計算賠償金額的區域。若某鎮街氣象自動站監測到連續兩日累計降雨量達到190毫米及以上或單日降雨量達到130毫米及以上時,則啟動該鎮街的保險賠償程序。賠償標準詳見表4(15天視為一個周期,一個周期內多次單日降雨量達到起賠點的,只賠償一次且以最高賠償等級進行賠償)。在保險合同約定時限內,同一地區遭遇多個強降雨周期,被保險人可多次獲賠,但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表4 強降雨賠償標準及賠償比例
備注:如果單日降雨量和連續兩日累計降雨量同時觸發,則賠付比例取高者。
3. 氣象數據。風災、強降雨計算和發布以保險標的所在鎮街主要的氣象自動站(中山市設置的)數據為準;如果該氣象自動站儀器出現故障,則選取保單約定的備用陸地氣象自動站數據。具體自動站點在保單特別約定中載明。
基于站點建設環境、數據環境,按照一個鎮兩個站點、一主站一副站的原則確定有效站點,見表5,供保險賠付使用。
表5 中山市有效觀測站點列表
(六)承保機構。由中山市農業農村局按相關規定進行招標,確定若干家承保機構、分片區承保。市農業農村局對承保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第一季會同相關部門對承保機構上一年工作進行考核,實行獎罰制度。對考核結果好的承保機構,可以適當增加其承保區域和業務;對考核不及格的承保機構,或減少其承保區域和業務,或取消其政策性天氣指數保險承保資格,由考核等級好的保險機構接手其承保區域業務。具體考核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六、實施步驟
(一)承保流程。
1. 保險公司負責進行條款制定、單證設計、系統開發等前期工作。
2. 農戶可單獨投保,也可由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投保。
3. 保險公司做好參保種植戶檔案資料的收集、審核、保存;做好參保種植戶承保信息公示及編制保單工作。
(二)理賠流程。
1. 報案報損:保險受災后,被保險人先向保險機構或當地協保員/協保機構報案,協保機構登記后匯總報保險機構指定聯系人。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被保險人姓名、受災種類、受災時間、受災地號、受災面積、預計損失程度及施救措施等。
2. 定損理賠:采用天氣指數定損方式的,發生自然災害(風災、強降雨)時保險公司以在氣象部門獲取受災當地的相應氣象數據,根據對應的賠償標準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3. 備注:承保機構承保、理賠等保險流程,須按照《2020-2023年廣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操作規范》等文件要求執行。
(三)風險控制。承保機構應積極做好政策性保險的再保險工作,實現風險的分散、可控。
七、財政補貼資金結算撥付
市、鎮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各保險經辦機構匯總保險承保情況,編制市級財政保費補貼申請,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審核,按程序辦理補貼資金撥付手續。各鎮街保費補貼資金撥付辦法可以參照市級保費補貼資金撥付辦法實行。鎮街財政根據相應的補貼標準,統籌安排使用保費補貼資金,按季直接與保險經辦機構進行保費結算和撥付。為便于年終結算,第四季度保費補貼資金分兩次撥付,10、11月份補貼資金于當年年底撥付,12月份補貼資金于下年度第一季度撥付。
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加強對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如發現保險經辦機構和有關單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財政部門將追回相應補貼資金,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八、各有關方面職責
(一)承保機構。
1. 加強業務宣傳,認真向花木種植生產者介紹有關保險知識,明確告知保險責任范圍,不斷提高保險服務水平。
2. 嚴格承保條件,核實投保數量和投保價值。依據保險條款開展理賠工作,對保險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損,及時支付保險賠款,協助農戶盡早恢復生產。
3. 建立健全承保、理賠服務、現場查勘、賠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環節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損、理賠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和完善天氣指數保險業務相關的各項制度、細則及風險管控措施。
4. 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災減災工作。包括聘請專家,通過多種形式為花木種植生產經營者提供防災防損培訓,普及天氣指數保險知識,督促其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等。
5. 獨立建賬、單獨核算。依據相關規定向市農業、財政、市銀保監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天氣指數保險保費收支執行情況。
(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1.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為政策性天氣指數保險工作的牽頭組織部門,應加強對全市天氣指數保險工作的指導與協調。
2. 與承保機構共同負責政策性氣象指數保險的宣傳推動,擴大政策性天氣指數保險的覆蓋面。
3. 認真審核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業務、財務報表,并簽署蓋章確認。
4. 及時了解天氣指數保險情況,掌握天氣指數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加強對承保機構的督促指導,切實維護種植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5. 組織有關部門對政策性天氣指數保險的承保理賠、勘察定損、保險標的日常管理提供必要技術支持;開展政策性天氣指數保險的調查研究,根據花木種植科學發展需要和群眾訴求,提出完善政策性天氣指數保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財政部門。
市、鎮兩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補貼比例,及時足額落實本級天氣指數保險保費補貼資金。
(四)銀行保險監管部門。
1.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天氣指數保險監管體系。加強對天氣指數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等環節的監管,強化風險防范,督促承保機構提高服務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機構惡性價格競爭、中途退出承保等情況,切實維護天氣指數保險工作有序開展。
2. 及時了解我市天氣指數保險工作進展情況,加強對承保機構經營管理的監管,確保承保與理賠工作落實到位。
(五)氣象部門。
1. 做好各氣象觀測站維護工作,保證其正常運作。
2. 負責氣象實況數據的監測和統計。
3. 準確提供有關氣象數據,為我市政策性天氣指數保險工作提供定損理賠依據。
4. 依據天氣指數賠付標準出具災害報告。
九、責任追究及處罰
各有關部門(單位)及人員要各盡其責,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影響天氣指數保險工作順利實施或財政資金流失等后果的,將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及人員責任。農業農村、財政、銀行保險監管部門以及政策性天氣指數保險承保機構應加強保費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如發現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將按國家規定嚴肅處理,違反相關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我市政策性花木種植保險工作機制。市農業農村局為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金融局、市銀保監、市氣象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不定期召開會議研討推進保險的工作措施,完善政策,落實分工責任。
(二)安排工作經費。依據《廣東省政策性涉農保險基層協保體系建設意見》,承保機構與協保機構公平協商明確協保費用支付標準,協保費用僅能用于協保人員勞務費及協保機構(非財政安排經費的單位)日常運行費用。市、鎮財政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可適當安排工作經費,用于推廣宣傳工作。
(三)加強宣傳發動和業務培訓。政府相關部門、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電臺、報刊、網絡等媒體,通過召開專題會議編印、張貼、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政策性花木種植天氣指數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政策內容,增強廣大農戶的保險意識、風險防范意識,引導農戶積極主動投保。加強對協保隊伍的天氣指數保險業務培訓,提高協保體系服務水平和工作效能。
(四)建立工作評價和獎懲機制。加強對政策性水產養殖、花木種植保險工作的年度考核,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按照省設定的考核指標表(包括經營概況、業務創新、風險管理、合規經營、服務網點、理賠效率、實際賠償等方面),每年一季度對承保機構上一年度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實行獎懲制度。對經辦業務差的公司實行減少或取消其承保地域;對經辦業務優秀的公司增加承保地域等。
十一、其他
本方案在試行期間,可根據實際情況并經論證后進行修改完善。
本方案由中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