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2021-2023年中山市政策性花木種植天氣指數保險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我局制定了規范性文件《2021-2023年中山市政策性花木種植天氣指數保險實施方案(試行)》,于2021年6月23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政策法規依據
(一)編制背景
1. 貫徹落實上級文件。《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財金〔2019〕102號)《關于大力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粵財金〔2020〕26號)和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有關配套文件(粵農農〔2020〕389號)等文件精神,都要求各地級市積極探索開展花木種植天氣指數保險試點。
2. 提高花木種植“抗災復產”能力。據統計,2017年臺風“天鴿”、2018年臺風“山竹”給我市花木種植造成嚴重損失。臺風等自然災害對花木種植造成的巨大危害,迫切需要提高花木種植的“抗災復產”能力。
3. 回應人大代表建議。2019年建議第2019088號《要求提高農業保險保障》3份建議,2020年議案轉建議第2020010號《要求增加花卉苗木為政策性農業保險品種》,2021年建議第116號《要求加強農業保險管理的建議》,都建議要求將花木種植納入我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范圍。
4. 深化改革、勇于創新的需要。據了解,到目前為止,全國范圍內,政策性花木種植保險還沒有成功的經驗可復制借鑒。花木種植天氣指數保險品種有三大類,基本涵蓋我市花木種植的所有品種。此次全覆蓋式地試行天氣指數保險,是我市農業保險進一步深化改革、勇于創新的新舉措。
(二)政策法規依據
1. 法律、行政法規:《農業保險條例(2016年修訂)》(國務院令666號)等。
2. 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財金〔2019〕102號)《關于大力推廣政策性涉農保險的意見》(粵府辦〔2012〕50號)《關于大力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粵財金〔2020〕26號)《關于印發廣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有關配套文件的通知》(粵農農〔2020〕389號)以及《關于修改中山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府辦〔2010〕38號)等。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一)保險周期、災害周期和保險責任
1. 保險周期。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具體保險期間以保險單載明為準。在風災、強降雨發布后至預警結束前不得臨時投保。
2. 災害周期。保險事故發生后15天視為一個災害周期,一個災害周期內只賠償一次且以最高賠償等級進行賠償。一個保險周期累計賠償不能超過保額。
3. 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述災害造成保險事故觸發,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條款負責賠償。風災、強降雨為主險保險責任。
(1)風災:日最大風速≥6級(≥10.8米/秒)或日極大風速≥8級(≥17.2米/秒)。保險標的所在區域遭受風災侵襲,以日最大風速(一日內10分鐘平均風速最大值)或日極大風速(一日內瞬時風的最大值)作為標的受災因子,當受災因子達到或超過標的受災臨界值時,視為災害事件發生,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2)強降雨:連續兩日累計降雨量≥190毫米或單日降雨量≥130毫米。保險標的所在區域遭受強降雨侵襲,以連續兩日累計降雨量≥190毫米或單日降雨量≥130毫米作為標的受災因子,當受災因子達到或超過標的受災臨界值時,視為災害事件發生,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每種因子每15天視為一個災害周期,一個災害周期內只賠償一次且以最高賠償等級進行賠償。一個保險周期累計賠償不能超過保額。
(二)保險品種、保險金額和費率
投保人根據投保標的品種,按照表1所列標準進行投保。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實際種植畝數計收,各品種保險金額最高不能超過保險標的物化成本的100%。
表1 花木種類、保額、費率
(三)保費及補貼
保費由參保者和政府財政共同承擔,財政補貼保費的80%,參保者承擔保費的20%。
(四)保險賠償標準
1. 賠償計算。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總賠償金額(元)=∑每種因子賠償金額(元)
每種因子賠償金額(元)=每種因子保險金額(元/畝)×不同災害等級賠償比例×保險面積(畝)
2. 各災害等級賠償比例
(1)風災賠償標準。以鎮街為統一監測和計算賠償金額的區域。若某鎮街氣象自動站監測到風災,且日最大風速(一日內10分鐘平均風速最大值)達到6級及以上或日極大風速(一日內的最大瞬時風)達到8級及以上時,則啟動該鎮街的保險賠償程序。賠償標準詳見表3(15天視為一個風災周期,一個周期內多次風力達到起賠點的,只賠償一次且以最高賠償等級進行賠償)。在保險合同約定時限內,同一地區遭遇多個風災周期,被保險人可多次獲賠,但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2)強降雨賠償標準。以鎮街為統一監測和計算賠償金額的區域。若某鎮街氣象自動站監測到連續兩日累計降雨量達到190毫米及以上或單日降雨量達到130毫米及以上時,則啟動該鎮街的保險賠償程序。賠償標準詳見表4(15天視為一個周期,一個周期內多次單日降雨量達到起賠點的,只賠償一次且以最高賠償等級進行賠償)。在保險合同約定時限內,同一地區遭遇多個強降雨周期,被保險人可多次獲賠,但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3. 氣象數據。風災、強降雨計算和發布以保險標的所在鎮街主要的氣象自動站(中山市設置的)數據為準;如果該氣象自動站儀器出現故障,則選取保單約定的備用陸地氣象自動站數據。具體自動站點在保單特別約定中載明。基于站點建設環境、數據環境,按照一個鎮兩個站點、一主站一副站的原則確定有效站點,供保險賠付使用。具體見下表:
中山市有效觀測站點列表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