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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附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確權登記暫行辦法

信息來源:本網 發布日期:2021-06-11 分享: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附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確權登記工作,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別設立的,可以分別確權登記。 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附建筑物、構筑物所 有權的確權登記,按照本辦法辦理。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附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 確權登記,按現行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經依法批準取得架空于地表之上永久性特定空間的國有使用權,包括過街天橋、高架道路、城市高架鐵路、跨河橋梁、架空走廊等架空交通運輸設施和架空輸水(氣)管道、渡槽等所占用空間的國有使用權。本辦法所稱的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經依法批準取 得地表之下永久性特定空間的國有使用權,包括地下鐵路、隧道、地下輸水(氣)管道、地下水電站(廠房)、地下采掘工程、地 下人行通道、地下商城、地下車庫(站)、地下倉庫、地下游樂 場、地下綜合管廊、人民防空工程等所占用空間的國有使用權。本辦法所稱的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所附建筑物、構筑物 [以下稱地上、地下建(構)筑物],是指在地上、地下國有建設 用地使用權確定的永久性特定空間內建設的,權屬界線封閉且具 有獨立使用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條 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范圍以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出讓合同等權屬來源材料批準范圍確定。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出讓合同等材料中應當列明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界線的界址點平面坐標和高程、用途和 使用年限等信息。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同一地表投影范圍內上下重疊。 地上、地下建(構)筑物的權屬范圍,按照工程已經竣工驗 收的材料載明的建(構)筑物外圍所及的范圍確定。其中,凈高 度大于 2.2 米(含),作為商業、工業、辦公、居住等用途的地下建(構)筑物,可以設立房屋所有權,申請登記。 

  第五條 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據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出讓合同等權屬來源材料劃分宗地,其中鐵路等交通工程可按站(場)、區間劃分宗地辦理登記。地上、地下建(構)筑物以竣工驗收文件和權屬界線等按照不動產單元設定規則劃分基本單元,基本單元可以是地上、地下建(構)筑物整體,也可以區分層、套、間,每個基本單元與所在宗地設為一個不動產登記單元。不動產登記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第六條 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附建(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應當建立權屬界線界址點的三維坐標,涉及的權籍調查、宗地圖編繪、權屬標注等技術規范,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地上、地下建(構)筑物工程竣工后,宗地圖和房產圖應增加標注地上、地下建(構)筑物層次和豎向高程,有條件 的可建立三維立體模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向有關部門獲取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 使用權及其所附建(構)筑物規劃核實、竣工驗收、測繪報告等權籍調查成果材料的,不得重復調查(測繪)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交。 

  第七條 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依據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土地出讓合同等權屬來源材料認定。地上、地下建(構)筑物用途依據規劃條件、竣工驗收材料認定。 

  第八條 單獨辦理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中注明“地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字樣。 辦理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附建(構)筑物 所有權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中注明“地上建(構)筑物”或“地下建(構)筑物”字樣。 涉及地下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中注明“人防工程”。 

  第九條 地上建(構)筑物占用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上建(構)筑物所占用的地表土地使用權應當與地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辦理登記,占用地表情況在不動產登記簿及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附記欄中填寫,面積數字前加注“JD”表示為基底。地表土地使用權屬另外權利人的,應協商取得地役權,申請地役權登記。 

  第十條 地下建(構)筑物出入口占用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下建(構)筑物出入口所占用的地表土地使用權應當與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辦理登記。地表土地使用權屬另外權利人的,應協商取得地役權,申請 地役權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地下鐵路站場內配套開發的商業等經營性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經營性地下建(構)筑物,可以按照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 基本單元辦理分割轉讓登記,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或者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分割轉讓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地上、地下機械式停車場(庫)以及地下公共停車場,應當整體確權登記,不可分割為單個車位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 申請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附建(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來源材料;

  4.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地下采掘工程用地提交采礦許可證);

  5.建(構)筑物已經竣工的材料;

  6.房地產調查或者測繪報告等權籍調查成果資料(含宗地圖、房產圖及界址點三維坐標);

  7.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8.其他必要的材料。單獨申請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的,不需提供上述第 4、5項材料。

  第十四條 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附建(構)筑物所有權的變更、轉讓、抵押、滅失等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確需改變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的,應當經過依法批準,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后,方可申請辦理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地上、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所附建(構)筑物所有權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等程序,以及本辦法未明確規定的登記事項,按照現行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珠三角地區各地級以上市,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各地級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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