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
中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指導意見》,于2021年12月20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解讀工作的意見》(中府辦[2017]18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2019年12月聯合印發《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對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政策作出調整。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2020年10月出臺《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要求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2021年11月印發《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對設施農業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作出規定。原中山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的通知》(中土函〔2016〕399號)因依據文件有效期屆滿而失效。為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提升農業現代化水平,保障農業設施建設合理用地需求,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國家和省政策要求,結合我市農業生產實際,制定本文件。
二、文件主要內容
本文件根據自然資規〔2019〕4號、自然資發〔2021〕166號和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文要求,將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權限下放至各鎮街政府,并簡化用地取得程序,降低用地成本,以利民便民。
一是明確設施農業用地范圍和用地規模,并對用地選址和建設標準提出要求,堅持農地農用、節約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原則。
二是簡化用地取得程序和土地恢復要求。由原來的用地主體、村集體和鎮政府簽訂三方協議調整為用地主體與村集體雙方簽訂用地協議,取消公告環節,不再硬性要求編制項目建設、土地復墾等各項方案,對繳納保證金不作硬性規定,可將相關內容納入用地協議進行約定。
三是規范用地備案和使用管理。對申請用地、確定選址、簽訂協議、用地備案、用地取得、備案變更、退出使用和注銷備案全流程進行規范,對涉及違法用地、使用林地、使用耕地的情況作出規定,并通過信息上圖入庫、納入動態巡查等手段加強管理。
四是明確部門分工和監管責任。細化鎮街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的工作責任,并強化執法監督和健全考評制度,確保政策執行落到實處。
三、其他重點內容
為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文件要求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嚴格控制新增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并由鎮街政府統一組織落實耕地“進出平衡”。
相關鏈接: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