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中山市委、市政府正式對外宣布:國務院批復同意將廣東省中山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批復要求,廣東省及中山市要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保護好中山市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
批復要求,廣東省及中山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保護好中山市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要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訂嚴格的保護措施。要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注重體現近代文化特色和地方傳統風貌,加強對孫中山故居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近現代重要史跡、建筑的保護,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批復強調,廣東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中山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