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對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的最高質量激勵,設立政府質量獎不僅是提升產業質量水平和國際競爭力,還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20〕50號)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對2012年印發的《中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以更好地發揮市政府質量獎在推動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方面的引導帶動作用,大力推進中山質量強市建設,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提質增效升級,示范帶動高質量發展。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
3.《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20〕50號);
4.《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山發〔2020〕6號)。
三、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中山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一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拓寬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范圍。由原“申報范圍包括產品、服務、工程、環保四大領域”拓寬為所有領域,每屆申報領域由評審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二)完善組織申報條件。由原“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正常運作五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修訂為“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
(三)調整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周期。一是原“每年評選一次”修訂為“每兩年評選一屆”。二是原“獲獎企業間隔兩年后可再次申報”修訂為“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間隔兩屆后可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可重復申報”。
(四)增加市政府質量獎層級和名額。一是原“只設立市政府質量獎一個層級”修訂為“設立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兩個層級”;二是適度增加獎勵名額,由原“每屆獎勵單位不超過2家”修訂為“市政府質量獎每屆不超過5個,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每屆不超過10個”。
(五)調整獲獎組織的獎金標準,增加對中國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的獎勵。結合新修訂的獎項設置,并激勵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對原“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修訂為“市政府對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獲獎組織分別給予100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別給予500萬元和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和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別給予100萬元和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時明確,獎勵資金用于表彰和激勵獲獎組織,支持其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六)修改責任部門。一是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應修訂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二是原“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承擔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修訂為“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三是原“接受企業申報和推薦單位為鎮街政府”修訂為“由鎮街市場監管分局接受申請組織的申報材料,并對申報組織資格進行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形成推薦意見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七)增加推廣義務。新增加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分享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義務。
四、解讀機關、解讀人及其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解讀人:雷莎,政策咨詢電話:0760-8816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