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修訂了《中山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辦法》),于發布之日起實施。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 277 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修訂背景
2019 年10月21日,市市場監管局出臺了《中山市知識產權 專項資金使用辦法》(中市監﹝2019﹞175 號)并實施,由于實際工作情況有所變化,根據國家和省知識產權局對知識產權工作的要求,以及市政府對市級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原有《辦法》內容已經不適應現有實際工作情況,需要對原有的扶持范圍、扶持條件和標準、項目管理等內容進行調整,以便適應當前知識產權和財政資金管理的要求。因此,經過與上級部門溝通、征求市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后,市市場監管局對《辦法》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以規范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
二、政策制定依據
1.《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14號)
2.《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說明
(一)第一章總則。按照市級財政資金管理要求,增加資金績效目標內容,并對相關條款文字表述內容進行了完善。
(二)第二章職責分工。新增市市場監管局、各鎮街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專家、第三方機構、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主要職責內容;對申報主體范圍不作限制。
(三)第三章扶持范圍、第四章資助的扶持條件和標準、第 五章項目的扶持條件和標準。調整對發明專利的資助,取消原辦法對代理機構的資助,新增專利標準化資助、鎮街商標品牌培育指導站資助、展會知識產權保護項目、重點市場知識產權保護項目、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項目,完善專利代理師、知識產權保險、知識產權維權、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商標和地理標志資助,并將原辦法的配套補貼類別納入資助類別進行管理。
(四)第六章資助類資金的申報與審核。新增該章節內容, 明確資金申報和審核具體流程、申報時限等內容,規范資助類資助的申報。
(五)第七章項目類資金的申報。新增章節內容,明確項目類資金具體申報和審核流程。
(六)第八章資金撥付。明確資金撥付要求,保障資金合法合規進行撥付。
(七)第九章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新增資金績效評價規定、資金全流程痕跡化管理內容,并對信息公示、信用管理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八)第十章附則。明確新辦法實施時間和解釋權限,同時規定新舊辦法扶持類別和條件的銜接,對不符合新辦法規定的類別不再予以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