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火炬開發區及各鎮街市場監管分局:
《中山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2日
中山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1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領作用,促進我市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1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由市財政安排,由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山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管理,用于促進我市專利、商標、地理標志三個方面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版權等其他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辦法由其對應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統籌管理、績效優先、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助力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是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和具體管理,包括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的申請和預算的編制,組織申報、審核、評審和信息公開,及時修訂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安排、資金撥付以及組織績效管理、資金使用監督工作。
第七條 各鎮街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或具有知識產權項目推薦職能的市直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負責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類的組織發動、審查推薦,并接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按相關規定協助開展項目監督檢查、驗收等工作。
第八條 審核專家是指依據本辦法規定從相關專家庫里抽取,參與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分配的審核、評審、驗收、咨詢等活動的專家。
資助類資金審核、項目類資金的立項和驗收評審的專家,由至少7名單數數量的專家組成,由市市場監管局按規定從專家庫中按照1:5比例隨機選取。審核專家負責按相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專業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認真履行中山市專家管理相關制度文件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第三方機構根據市市場監管局的委托和要求,嚴格遵守工作規范,按時按質完成資金受理、形式審查、評審、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提交系統完整的服務工作報告;客觀、及時地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在服務和工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在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工作資料和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條 申報主體是在本市從事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相關領域工作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和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單位。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指在本市注冊經立項承擔項目實施的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作為項目具體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對所提交的項目資料和數據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與市市場監管局簽訂項目合同書,認真組織項目實施與管理;
(二)按進度要求完成項目合同書規定的任務,做好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的自我監督,自覺接受并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
(三)對項目實施產生的知識產權予以保護、管理和運用,加快對所獲得知識產權的應用推廣;
(四)項目完成后按規定提交驗收申請。
第十二條項目參與單位是指與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協議合作的方式聯合申報并實施項目的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按進度要求完成約定的合同任務;
(二)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
(三)配合承擔單位做好項目實施、驗收等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是指牽頭組織實施、履行項目和經費管理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確保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組織項目按計劃進度實施,按相關規定履行人財物管理自主權,配合項目承擔單位做好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按要求完成項目合同書規定的任務,及時提出并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按規定做好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對項目實施產生的知識產權予以保護、管理和運用;
(四)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強化責任和誠信意識,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第三章 扶持范圍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扶持范圍:
(一)資助類,包括:
1.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資助;
2.PCT專利進入國家階段授權資助;
3.首次考取專利代理師資格資助;
4.知識產權保險資助;
5.知識產權維權資助;
6.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費用資助;
7.商標資助;
8.地理標志資助;
9.獲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資助;
10.獲國家專利獎、廣東省專利獎、國家商標獎資助;
11.首次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資助;
12.獲全國中小學生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資助;
13.專利轉化標準資助;
14.建設市級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服務中心資助;
15.建設鎮街商標品牌培育指導站資助;
16.承擔經國家或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認可的知識產權項目資助;
17.促進鎮街知識產權工作資助。
(二)項目類,包括:
1.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建設項目;
2.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
3.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
4.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項目;
5.企業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
6.展會知識產權保護項目;
7.重點市場知識產權保護項目;
8.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項目;
9.高校知識產權培訓課程項目;
10.省局下達地方按任務立項項目;
11.市政府以及上級機關要求支持的知識產權項目。
第四章 資助的扶持條件和標準
第十五條 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以本市地址獲得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500元,已獲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繳的不予資助。
第十六條 PCT專利進入國家階段授權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以本市地址申請的PCT專利進入國家階段,并以本市地址獲得發明類專利授權的,單位每件資助0.5萬元,個人每件資助0.1萬元;同一PCT專利申請最多獲得境外3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授權資助。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代理師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在本市單位連續繳納社保至少滿1年,首次考取了專利代理師資格,且申報資助期間仍在中山市工作的人員,每人可獲一次性資助1萬元。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保險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一)本市單位購買專利執行險或商標侵權責任險,可按不高于實際支出保費給予資助,同一單位每年獲專利執行險或商標侵權責任險資助總額不超過2萬元。
(二)本市單位購買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可按實際支出保費的30%給予資助,同一單位每年獲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維權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一)本市單位獲得境外專利授權、商標注冊或地理標志后,在境外提起專利、商標或地理標志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商標或地理標志侵權成立的,每件給予30萬元資助,每個單位資助不超過100萬元。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終審或生效裁判文書為準;
(二)本市單位在境外被提起專利、商標或地理標志侵權訴訟,積極應對并最終判定專利、商標或地理標志侵權不成立的,每件給予30萬元資助,每個單位資助不超過100萬元。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終審或生效判決為準;
(三)申報主體以本市地址獲得授權的引證商標提出異議、爭議或無效宣告請求,最終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生效裁判文書或法院終審或生效裁判文書認定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標識,并對該爭議商標不予注冊、撤銷、部分撤銷或宣告無效的,對該引證商標權利人給予5萬元資助,每個單位當年度資助不超過1件。認定是否成立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生效裁判文書或法院終審或生效裁判文書認定為準。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費用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一)符合《中山市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辦法》扶持對象的企業,向與市市場監管局簽約的項目合作銀行申請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資產質押融資貸款,產生了銀行利息、貸款保證保險費用或貸款擔保費用、評估費用的,并在國家有關部門已辦理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資產質押登記手續。
(二)銀行貸款利息資助。根據企業申報,對已經償還全部銀行貸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過單筆實際貸款額度的3%給予一次性利息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同一企業每年獲貸款利息資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貸款保證保險費用或貸款擔保費用資助。企業貸款成功后,根據企業申請,按照最高不超過單筆實際貸款額度的1%給予一次性費用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費用,同一企業每年獲貸款保證保險費用或貸款擔保費用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評估費用資助。企業貸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過單筆實際貸款額度的0.5%給予一次性費用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費用,同一企業每年獲評估費用資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一條 商標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一)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注冊商標的,在獲取《國際注冊證》并通過各指定國家或地區核準注冊后,每指定一個國家或地區給予一次性資助1萬元,每件最多資助4個國家或地區,同一商標注冊人每年獲資助不超過5件。
(二)在歐盟或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取得注冊商標的,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0.3萬元,同一商標注冊人每年獲資助不超過5件。
(三)在國外單一國家取得注冊商標的,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0.2萬元,同一商標注冊人每年獲資助不超過5件。
(四)在港澳臺地區取得注冊商標的,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0.2萬元,同一商標注冊人每年獲資助不超過5件。
除地理標志商標資助外,同一商標注冊人年度申報商標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且對續展、變更、轉讓等行為不給予資助。
第二十二條 地理標志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一)本市單位申請地理標志產品或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每件最高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二)對經審批核準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單位,最高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三)成功注冊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單位,最高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四)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合法使用人,最高給予一次性資助3萬元,同一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當年度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獲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每家給予資助50萬元;獲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每家給予資助10萬元。
獲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每家給予資助5萬元。
第二十四條 獲國家、廣東省專利獎或國家商標獎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獲中國專利金獎或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每項給予資助100萬元;獲中國專利銀獎或中國外觀設計銀獎的,每項給予資助50萬元;獲中國專利優秀獎或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每項給予資助20萬元。
獲廣東專利金獎的,每項給予資助30萬元;獲廣東專利銀獎的,每項給予資助20萬元;獲廣東專利優秀獎的,每項給予資助10萬元;獲廣東杰出發明人獎的,每項給予資助5萬元。
獲中國商標金獎中的商標創新獎、商標運用獎、商標保護獎每項給予資助100萬元。由財政供養的商標保護獎獲得單位或個人,僅給予榮譽,不給予現金獎勵。
第二十五條 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每個單位一次性資助3萬元。
第二十六條 獲全國中小學生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的,每家給予資助20萬元;獲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的,每家給予資助10萬元。
第二十七條 專利轉化標準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一)申報單位將擁有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轉化為國家標準,且在標準引言中披露該專利的,每項專利給予一次性資助不超過30萬元。
(二)申報單位將擁有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轉化為行業標準,且在標準引言中披露該專利的,每項專利給予一次性資助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八條 本市單位建設市級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服務中心的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其中,取得市政府同意建設批復后資助50%,按照建設有關規定完成驗收后資助50%。
第二十九條 按照市鎮街商標品牌培育指導站建設有關規定,本市單位建設鎮街商標品牌培育指導站的,一次性資助40萬元。
按照市鎮街商標品牌培育指導站建設的有關規定,我市鎮街商標品牌培育指導站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經市市場監管局評估通過的,每年資助不超過20萬元。
第三十條 經國家或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認可的國際性知識產權項目,每項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助。
第三十一條 本章所涉資助標準可根據上級部門公布以及相關國家和組織的官方費用變化而調整,并以通告的形式對外公布。
第三十二條 同一個人每年申報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及PCT專利進入國家階段授權資助的數量分別不超過5件(含)。
同一單位每年申報的發明專利資助、PCT專利進入國家階段授權資助、專利轉化標準資助分別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章 項目的扶持條件和標準
第三十三條 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建設項目的條件和標準:
(一)申報主體為經批復開展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建設工作的本市單位。
(二)有保護中心建設方案,包括工作領導小組、工作目標、工作措施及保障條件等。
(三)有用于建設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的辦公場地。
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建設項目支持不超過1000萬元。
第三十四條 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的條件和標準:
(一)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當為本市注冊企事業單位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或社會組織;聯合申報的,第一項目申報單位應當為本市注冊企事業單位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或社會組織。
(二)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的申報方向和條件由當年度發布的申報指南進行規定。
(三)有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管理架構和議事議程,配備5名以上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
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每個單位一次性支持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十五條 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的條件和標準:
(一)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當為本市注冊企事業單位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或社會組織;聯合申報的,第一項目申報單位應當為本市注冊企事業單位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或社會組織。
(二)專利導航對象是當年度發布的申報指南所限定的產業。
(三)申報單位具有優良的專利信息資源開發的軟硬件設施和豐富的專利分析及預警服務經驗積累,專利信息開發智力和技術資源充足,擁有具備專利分析經驗的人員數量不少于5人;內部制度機制健全,已建立專利信息分析操作規范、質量管理、客戶服務、流程管控等相關工作制度和機制。
(四)申報單位組建國內先進水平、組成結構優化的專利信息開發團隊,項目負責人在產業、技術或專利分析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團隊主要研究人員具有相關產業的技術研發或專利分析能力及經驗。
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每個單位一次性支持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十六條 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項目的條件和標準:
(一)申報單位應當為國家或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廣東省或中山市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通過貫標認證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規模以上企業。
(二)申報單位在我市重點培育發展行業中產業地位突出,已開拓海外市場或協同創新需求大。
(三)具備開展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分析、專利布局、專利質押融資等專利運營基礎。
(四)單位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不少于10件。
(五)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比較完善,有5名以上專職知識產權管理人員。
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項目每個單位一次性支持不超過40萬元。
第三十七條 企業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的條件和標準:
(一)申報單位應當為國家或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廣東省或中山市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通過貫標認證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
(二)擁有生物醫藥、智能制造、電子信息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有效發明專利。
(三)擁有有效發明專利至少8件。
(四)圍繞上述核心專利制定了高價值專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企業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每個單位一次性支持不超過40萬元。
第三十八條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項目的條件和標準:
(一)申報單位應當為在我市舉辦的市級以上專業展會上進行駐場維權的相關行業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我市未設立相關行業維權機構的,由展會主辦方申報。
(二)該展會需具備健全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展會主辦方應當與參展商簽訂參展合同,約定展會專利保護的相關條款。
(三)設立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接受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對展會中發生的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調解處理。
(四)在展會顯著位置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公布展會專利投訴處理機構的地點、聯系方式、投訴途徑和專利保護規則等信息。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項目每項支持不超過5萬元。
第三十九條 重點市場知識產權保護項目的條件和標準:
(一)申報主體為在我市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市場主辦方。
(二)在本地區、本行業有較大的影響力的專業市場,具備一定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基礎,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作協議,制定了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建立了與商戶簽訂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書制度。
重點市場知識產權保護項目每項不超過10萬元。
第四十條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項目的條件和標準:
(一)申報單位為我市可提供知識產權服務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二)申報單位具有優良的知識產權咨詢和維權服務經驗,擁有專利維權經驗的人員數量不少于3人;內部制度機制健全,已建立專利維權援助操作規范等相關工作制度和機制。
(三)為我市中小企業涉及較大影響的專利維權訴訟和涉外專利糾紛提供公益性質的專業知識輔導、法律法規咨詢、訴訟委托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務,其中維權委托代理不少于2件,并均獲得勝訴或達成具有實質意義和解協議。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項目扶持標準為不超過30萬元。
第四十一條 高校知識產權培訓課程項目的條件和標準: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日制高校。
(二)具備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成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知識產權專職工作人員。
(三)制定方案并開發了完整的知識產權課程,具有穩定的知識產權授課教師團隊。
(四)每學年在校內開設知識產權課至少100課時(每課時按照45分鐘計算),參加該課培訓的學生人數達到40人以上。
(五)積極組織并開展普及知識產權知識的體驗教育和實踐活動。
高校知識產權培訓課程項目每項支持10萬元。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及上級機關要求支持的知識產權項目的條件和標準,以市政府及上級機關的具體要求為準。
第六章 資助類資金的申報與審核
第四十三條 申報流程:
(一)發布通知。資助類資金的申報專題、申報數量、申報時間及所需提交的資料等,以當年度在市市場監管局官網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
(二)集中申報。申報主體按照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進行對應類別資金的網上申報。一個資助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市級專項資金,不得以同一資助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
(三)材料初審。市市場監管局按照管理辦法和申報通知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需提交補充材料的,申報主體應按在規定時間內補充完整相關材料。
(四)提交紙質材料。經市市場監管局初審通過后,申報主體按照規定,自初審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提交紙質材料,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申報通知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
(五)信用審查。市市場監管局對初審通過的申報主體進行信用審查,對存在下列情況的不予資助:
1.申報單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2.申報單位因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近3年內受到行政處罰的;
3.申報單位近3年內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有非正常申請行為的;
4.其他明確不予資助的事項。
(六)專家審核。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或由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出具專家審核意見。
(七)入庫及資金撥付。市市場監管局按專家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確定入庫資助名單,并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十四條 共同申請或擁有某項知識產權的,資助申報人應當是該項知識產權的第一申請人或第一權利人。
第四十五條 資助類資金的申報時效均為1年,具體起算日如下:自專利授權日起的1年內可申報相應的專利資助;自專利轉化標準發布之日起1年內可申報專利轉化標準資助;自知識產權保險合同簽訂日起1年內可申報相關知識產權保險資助;自還清銀行貸款本息之日起1年內可申報銀行貸款利息資助;自貸款成功后支付所有專利、商標、地理標志評估費用、貸款保證保險或擔保費用之日起1年內可申報評估費用、貸款保證保險或擔保費用資助;自首次考取專利代理師資格起1年內可申報相關資助;自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書或法院終審判決書起1年內可申報知識產權維權資助;自取得商標注冊證書后以實際證明文書記載的注冊時間或簽發時間為準1年內可申報商標資助;自取得地理標志產品或商標文件后以簽發時間為準1年內可申報地理標志資助;自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專利獎、廣東省專利獎、國家商標獎正式認定文件發布之日起1年可申報相應類別資助;首次取得《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證書之日起1年內可申報相應資助。上述申報時效逾期,視作自動放棄。
第七章 項目類資金的申報
第一節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四十六條 申報流程:
(一)發布通知。項目類資金的申報專題、申報數量、申報時間及所需提交的資料等,以當年度在市市場監管局官網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項目類資金申報,原則上提前組織項目論證研究和入庫儲備,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予立項。
(二)集中申報。申報主體按照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進行對應類別項目的網上申報。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市級專項資金,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
(三)審查推薦。申報主體所在的鎮街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報主體提交的項目材料按照管理辦法和申報通知要求審查后進行推薦。
(四)材料初審。市市場監管局按照管理辦法和申報通知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需提交補充材料的,申報主體應按在規定時間內補充完整相關材料。
(五)提交紙質材料。經市市場監管局初審通過后,申報主體按照規定,自初審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提交紙質材料,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申報通知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
(六)信用審查。市市場監管局對初審通過的申報主體進行信用審查,對存在下列情況的不予入庫:
1.申報主體承擔的項目已立項未完成驗收的,不得重復申報同一類別的項目;
2.申報單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3.申報主體因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近3年內受到行政處罰的;
4.申報主體近3年內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有非正常申請行為的;
5.其他不符合申報條件的。
(七)專家審核。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或由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出具專家審核意見。項目類資金立項的專家評審采取專家函審或會議審查兩種方式:財政支持經費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采取專家函審方式;財政支持經費在50萬元以上(含)的項目應采取專家會議評審的方式,專家意見和評審結果是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八)項目入庫。市市場監管局按規定將項目評分結果在市市場監管局官網進行公示7天。經公示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納入項目入庫名單。
(九)項目立項。市市場監管局結合年度財政知識產權經費預算安排,在項目入庫名單中確定擬立項項目,并進行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市政府審批通過后,確定立項項目,并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十)簽訂合同。市市場監管局發布立項通知,與立項項目的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
第四十七條 異議處理:
(一)異議提出。相關單位或個人對評分結果、擬入庫項目的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并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同一異議只能提出一次復核申請,公示期滿后不再接受異議申請。
(二)異議處理。市市場監管局對異議申請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告知申請人。對復核后發現確實有誤的項目,由市市場監管局對其相關內容進行更改并再進行公示7天。
第二節 項目實施
第四十八條 項目實施實行中期檢查制度。實施期超過1年的項目,采用項目承擔單位提交中期報告的形式進行中期檢查。中期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項目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指標完成情況、項目經費到位與使用情況等。
第四十九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當經市市場監管局同意方可變更。變更內容作為項目合同書的有效補充,在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時一并作為基本依據。
第三節 項目驗收
第五十條 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后,必須進行驗收,驗收工作須在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后3 個月內完成。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實施期內已全面完成項目合同所規定各項指標和任務的,可向市市場監管局申請提前驗收。
第五十一條 驗收程序:
(一)發布通知:市市場監管局在項目合同實施期滿后 1 個月內發出驗收通知,項目承擔單位按驗收通知要求準備驗收材料,將驗收材料報送市市場監管局。無特殊原因未按時報送驗收材料的,按驗收不通過處理。
(二)驗收內容: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書為依據,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合同書規定任務的完成情況、合同書規定的目標和驗收指標的完成情況、取得的成果及其應用情況、產生的效益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等。由市市場監管局按規定組織專家或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驗收評審。
(三)驗收材料: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提交驗收材料,主要包括:項目合同書復印件,項目工作總結報告,項目成果及項目成果佐證材料,項目成果推廣應用情況報告,項目經費決算表、財政資金支出明細表及佐證票據(需開展專項審計的項目,一并提交專項審計報告),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其他相關附件。若干家單位聯合承擔項目的,由項目主承擔單位負責組織驗收材料的編制和報送。
(四)專家評審: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或由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出具專家審核意見。項目類資金驗收的專家評審采取專家函審或會議審查兩種方式:財政支持經費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采取專家函審方式;財政支持經費在50萬元以上(含)的項目應采取專家會議評審的方式,專家意見和評審結果是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評審專家應包括不少于 1 名財務專家。
(五)驗收結論:市市場監管局對項目驗收結果進行審查,確定驗收結論,將確定的驗收結論反饋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驗收結論分為“優秀執行項目”、“項目通過驗收”、“項目不通過驗收”:
1.項目按照合同書要求完成規定目標和任務且經費使用符合規定,項目實施專家量化評分在80 分以上(含)(滿分100分),視為優秀執行項目。
2.項目已按照合同書要求完成規定目標和任務且經費使用符合規定,項目實施專家量化評分在60分以上(含)(滿分100分),視為項目通過驗收。
3.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視為項目不通過驗收:
(1)項目目標和任務未完成;
(2)所提供的驗收材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未經批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研究內容等發生變更;
(4)經費使用不符合規定或未經批準對經費開支進行調整的。
(六)驗收結果公示。市市場監管局在項目驗收完成后1個月內在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項目驗收結果。
(七)驗收整改。不通過驗收的項目,市市場監管局發出整改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須在接到通知后6個月內整改并完善有關項目材料,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再次驗收申請。如再次驗收仍不通過的,合同終止,市市場監管局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經費按財政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上進行通報,取消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未來3年申報知識產權項目的資格。
(八)歸檔。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通過驗收后1個月內按專家驗收意見完善驗收材料,提交市市場監管局進行驗收資料歸檔。項目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知識產權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
(一)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不能作為同一批次的項目立項、驗收評審專家組成員;
(二)承擔項目評審組織工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不能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及合作單位;
(三)與項目有利益關系且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人員不能作為專家組成員或以其他方式參與項目評審。
第八章 資金撥付
第五十三條 申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提供準確、可靠的開戶銀行名稱和賬號,因申報人原因造成撥款不成,過期不補。單位或個人獲各項資助金額百位取整數,按四舍五入計算。
第五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經市市場監管局局審議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按市財政局批復的預算金額進行撥付。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市政府批復的資金分配方案和結果,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相關規定辦理撥付手續。
第九章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執行進度、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和財務管理的跟蹤監控。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本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組織做好本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會同市財政局落實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等相關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政策調整、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十六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完善內控機制。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實行全流程痕跡管理,項目申報、立項、審批、專家評審、資金安排、項目驗收等環節的相關資料需按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歸檔管理。
第五十七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由市市場監管局將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信息在市市場監管局網站和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網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八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實行信用管理和責任追究機制,對資金申報主體、評審專家等主體在參與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將按規定追究其責任;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或有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商標申請行為獲得資助的申報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限期將所獲得的資助費用全額退回并上繳市財政,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由市市場監管局支持鎮街促進知識產權工作的資助,根據當年本市知識產權工作需要制定。各鎮街也可根據自身實際,自行研究出臺鎮街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對轄區知識產權工作給予資金扶持。
第六十一條 符合《中山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辦法》(中市監〔2019〕175號)扶持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及年費,PCT專利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授權,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和首次考取專利代理師資格,知識產權保險,知識產權海外維權,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費用,注冊商標,地理標志,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及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全國中小學生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國家、廣東省專利獎,國家商標獎,首次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單位的資助條件和標準,在本辦法生效以后申報資助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條件和標準進行資助。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辦法》(中市監〔2019〕175號)廢止。
關于印發中山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
《中山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修改說明.pdf
關聯鏈接:《中山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