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共享自行車管理服務的指導意見》
為規范共享自行車管理服務,倡導綠色出行,我市印發了《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共享自行車管理服務的指導意見》(中府辦〔2018〕55號),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共享自行車作為共享經濟的一種新形態,具有方便、快捷、普及面廣等特點,具備低碳環保,可減少對空氣污染等優點,能有效解決群眾出行“最后一公里”問題;同時也存在總量投放過度及投放點過于集中、亂停亂放、影響交通秩序、押金監管困難等問題,如何規范管理共享自行車,讓其更好地服務于市民出行,營造良好社會出行環境,是目前較為迫切的問題。
2017年8月,交通運輸部等10部委聯合出臺《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規范共享自行車運營服務行為。《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共享自行車管理服務的指導意見》(下稱《中山市指導意見》)正是在10部委出臺文件的框架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針對我市共享自行車發展現狀而提出的,能夠更科學指導我市共享自行車規劃建設、監督管理、運營服務等工作。
《中山市指導意見》是及時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省、市關于規范共享自行車管理服務的具體表現,也有利于解決共享自行車亂停亂放、過度投放、挪用押金等問題,促進共享自行車健康發展。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中山市指導意見》從政府、企業、用戶三個層面對各自行為提出要求。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是明確管理原則。規范共享自行車管理服務,遵循市場化運作原則;實行車輛投放總量控制,確保安全有序;加強協同推動,齊抓共管。
二是完善配套設施建設。制定適合本市特點的共享自行車停放點的指導意見;結合新區、新城建設,對于新建、改建道路,開展非機動車道規劃,規范共享自行車停車點設置;積極推進慢行交通及配套設施建設,提高自行車道的網絡化和通達性。
三是規范運營企業經營條件。企業應當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企業運營信息、資料,接受監督管理;同時應具備與其管理需要相適應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固定辦公場所、運維技術人員及企業管理人員,以保障日常運營秩序。企業應承擔車輛調度、車輛停放秩序管理、保障服務系統正常運行等運營主體責任,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同時,確保用戶的資金和信息安全。
四是規范用戶行為。租用共享自行車的用戶,應當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文明騎行、規范停放,不得使用自行車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確保騎行安全。
五是完善監管體系。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構建多部門協作的監管體系,強化屬地管理原則,通過加強押金監管、企業日常運營行為、投放總量監督管理等措施,督促企業規范經營,履行車輛管理主體責任。
三、其他重點內容
一是關于違法違規行為處理。《中山市指導意見》提出:企業或用戶行為違反本意見有關規定的,由職能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可將其違法違規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構成違法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是結合本市城市發展規劃、道路通行條件、騎行安全等因素,我市不鼓勵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
三是關于生效時間和有效期。《中山市指導意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