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鏈接:關于印發《中山市西區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山市西區臨時救助實施辦法》于發布之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修訂背景說明
(一)原文件實施情況及存在問題。我區于2018年12月出臺《中山市西區臨時救助暫行辦法》(西辦字〔2018〕14號,以下稱《區暫行辦法》),《區暫行辦法》對申請條件中對因病致困的規定比較籠統,存在救助不夠精準等問題。
(二)法法規規章政策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粵府辦〔2015〕3號)、《中山市臨時救助辦法》(中府〔2018〕9號)。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一)臨時救助的概念。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二)條文主要內容。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第一條,明確了我區臨時救助工作的依據和指導思想。
第二條,明確了臨時救助的概念。
第三條,明確了臨時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至第五條,明確了部門職責分工。
第六條至第八條,明確了救助對象范圍。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明確了臨時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
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明確了救助程序。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七條,明確了臨時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和監督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條,明確了不屬于臨時救助范圍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明確了文件開始實施時間和有效期。
第三十條,明確了解釋機關。
(三)文件主要的內容。
1.明確救助對象。
(1)西區戶籍居民。其中戶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當年獲得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對象(簡稱“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必須先經市臨時救助后,仍然存在困難的方可申請區臨時救助。
(2)目前在西區連續居住半年以上,或在西區參加工作和醫保連續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對象。
以上兩類對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產權房屋總計不超過1套(不含農村集體用地上建的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危舊房或者與家庭成員以外人員共有產權且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危舊房)。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機動車輛不超過1輛(不含殘疾人車、摩托車、三輪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人均存款不超過中山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人均存款最高標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均無工業、商業、服務業營利組織的所有權(不含無雇員的夫妻小作坊、小賣部等)。因病申請臨時救助的,申請日前半年內(特殊情況可1年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收入扣除個人負擔的門診或住院費用(以申請時提供的醫療票據為準)后,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低收入家庭標準的,啟動臨時救助。因子女上學、意外事故等情況申請臨時救助的,申請日前半年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月均收入(包括享受到的政府救助)扣除非生活性必要性(非衣食住)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標準的,啟動臨時救助。
(3)未領取本區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常住外來人員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經市民政局救助后仍存困難的,可結合實際實施區級救助。該類對象申請臨時困難的,申請日前半年內(特殊情況可1年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收入扣除個人負擔的門診或住院費用(以申請時提供的醫療票據為準)后,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低收入家庭標準的,啟動臨時困難救助。
(4)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可酌情適當給予救助。
不符合以上四類對象,但生活確實困難的,經區黨工委會議同意后可啟動臨時救助。
2.規范救助標準。
因醫療費用開支較大造成困難申請臨時救助的,按以下標準在不超過其實際支出范圍內進行救助:
(1)西區戶籍居民。個人負擔費用在8萬元以上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個月補助予以計算。個人負擔費用在5萬以上不足8萬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個月補助予以計算。個人負擔費用在3萬以上不足5萬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個月補助予以計算。個人負擔費用在1萬以上不足3萬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個月補助予以計算。個人負擔費用在3000元以上不足1萬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個月補助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原則上一個自然年度一個人或家庭同類救助不超過3次。
(2)目前在西區連續居住半年以上,或在西區參加工作和醫保連續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對象。個人負擔費用在8萬元以上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個月補助予以計算。個人負擔費用在5萬以上不足8萬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個月補助予以計算。個人負擔費用在3萬以上不足5萬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個月補助予以計算。個人負擔費用在1萬以上不足3萬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個月補助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原則上一個自然年度一個人或家庭同類救助不超過2次。
因子女上學、意外事故等其他情況造成臨時困難的,按以下標準在不超過其實際支出范圍內進行救助:
(1)西區戶籍居民。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個月補助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原則上一個自然年度一個人或家庭同類救助不超過3次。
(2)目前在西區連續居住半年以上,或在西區參加工作和醫保連續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對象。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個月補助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原則上一個自然年度一個人或家庭同類救助不超過2次。
(3)未領取本區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常住外來人員。可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個月補助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原則上一個自然年度一個人或家庭同類救助不超過2次。
(4)符合條件的流浪人員除給予必要的實物救助外,每次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發放10-100元的現金。每年同一對象現金救助不超過2次。
三、文件修訂實施后帶來的社會效益
進一步完善我區臨時救助制度,是加大力度兜底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問題的重要舉措,對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構建我區和諧社會有著重要作用。臨時救助制度的完善,將大幅提高我區臨時救助精準水平,有效緩解困難群眾的生活負擔,切實提高我區社會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