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區街道落實中山市流動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積分入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各有關部門、企業:
現將《西區街道落實中山市流動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積分入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區街道辦事處
2024年3月22日
西區街道落實中山市流動人員子女義務
教育積分入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山市流動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積分入學管理辦法》(中府〔2024〕24號)(以下稱“市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員子女入學工作,規范完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入讀西區街道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含政府購買民辦學校學位),結合西區街道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管理辦法規定的流動人員為其子女在西區街道申請義務教育入學的管理活動。
在中山市西區街道轄區內居住,并持有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等處在有效期內居住證的非中山市戶籍人員可向西區街道申請積分入學。
現居住證登記地址不在西區街道轄區內但持有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等處在有效期內居住證的非中山市戶籍人員,其本人或配偶的房產證地址在西區街道的,亦可向西區街道申請積分入學。
第三條 積分入學采取個人申請、屬地管理、統一平臺的管理模式。西區街道教體文旅局牽頭實施積分入學管理工作,實行網上申請、審核、評分、查詢、排名、公示等“一門式一網式”服務。相關職能部門使用市中小學積分入學管理系統開展積分申請受理、資料審核、信息錄入、核查評分等積分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人及其子女戶籍均不在中山市轄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積分入學。
(一)申請人須在中山市辦理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積分入學網上報名時間必須在居住證簽注的有效期內。
(二)申請人有效居住證登記的現居住地址在西區街道轄區內的,或申請人(或其配偶)的房產證地址在西區街道轄區內的,且只能選擇其中一處申請。
(三)申請人的子女符合中山市當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的適齡條件,且未曾入讀小學(申請小學一年級)或初中(申請初中一年級)。
(四)子女積分入學申請只限于小學一年級或初中一年級新生入學。不接受非起始年級轉學生的積分入學申請。
第五條 網上報名。積分入學實行網上報名,所有積分申請人均須在規定時間內登錄中山市中小學積分入學管理系統,一次性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具體報名時間以當年公布為準。報名時間截止后,系統將關閉信息填寫和報名功能,不再受理積分入學申請。
第六條 資料初審。西區街道積分入學管理窗口在收到申請人提交完整申請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對其資格條件和材料規范性進行初步審核。如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缺失的,退回給申請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初步審核日期從收到申請人補齊材料起計算。初審通過的,視為申請人符合資格條件,同意受理申請,并在積分入學管理平臺注明初審通過。
第七條 審核評分。資料初審通過后,申請人不能再進行信息修改或補充,招生平臺將申請人填報的積分入學信息推送相應職能部門審核。審核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及評分標準,在網上報名工作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評分工作。具體日程安排以當年公布為準。
第八條 積分確認。申請人可以在市教育體育局公布的積分查詢有效期內登錄積分入學管理平臺查詢個人積分情況,確認無誤后,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確認。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確認的,視為對積分情況無異議。
第九條 如對積分有異議,可以向受理申請的積分入學管理窗口提出積分復核請求。復核無誤后再進行“網上確認”。復核過程除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原則上不接受變更或補充信息資料。復核期結束后,不再接受復核申請,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復核功能,并確定申請人最終積分。
第十條 排名公示。確認積分結束后,按照總量控制原則,對申請人所得積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名。排名結果在積分入學管理平臺、西區街道辦事處政府網站或者相關媒體公示10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公示期內如接到反映,經查核屬實后,按實際情況修訂積分結果和排名;如發現有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將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
第十一條 學位安排。根據公布的積分入學指標數和排名情況,積分入圍的子女由西區街道統籌安排入學(含政府購買的普惠性民辦學校學位)。不服從安排或未辦理入學手續的,原則上視為放棄學位,不再重新安排。一經發現子女曾入讀小學的取消其積分入學就讀小學一年級資格;曾入讀初中的取消其積分入學就讀初中一年級資格。
當公布的積分入學指標數最后一名出現2名及以上申請人總積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況,依次按照申請人市級共性積分項目合計得分、“居住證”項目得分、“住房公積金”項目得分,由高到低確定排名先后。如仍然無法確定排名順序時,按西區街道個性積分項目計分標準的“廣東省內繳納社會保險”項目的得分,由高分到低分確定積分入圍名單。如按以上項目依次排序后仍然出現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積分學位供給計劃數的情況,由西區街道教體文旅局(教育和體育事務中心)通過抽簽等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 積分入學工作由市級統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西區街道具體組織開展。積分項目按照“誰負責、誰審核、誰評分、誰解釋”的原則,由相應的職能部門進行審核、評分以及解釋。
第十三條 西區街道辦事處負責制定本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包括設立積分入學管理窗口、咨詢電話,負責積分入學管理的咨詢、資格初審、信息轉遞等工作,向不具備上網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申請便利條件。西區街道教體文旅局牽頭實施積分入學管理工作,統籌各相關部門做好積分入學的申請受理、資料審核、分值計算、排名等工作。
第十四條 西區街道各有關職能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積分入學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西區分局負責在系統對申請人的戶籍歸屬、居住證信息項目核查評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西區分局負責在系統對申請人社會保險的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數據的核查評分。
市衛生健康局西區分局負責在系統對申請人社會保險的醫療、生育保險繳費年限數據的核查評分,聯系中山市血站并對申請人社會貢獻項目的無償獻血、骨髓捐獻情況進行核查評分。
西區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統籌積分入學管理窗口,負責政策咨詢、申請受理、信息傳遞等工作,向不具備上網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申請便利;負責退役軍人身份、服役年限及立功受獎核查評分,對申請人社會貢獻中的個人捐獻部分進行核查評分。
西區街道城市建設和管理局負責聯系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的房產情況核查評分,對特殊崗位的環衛工作人員、公交工作人員身份、工作累計年限進行核查評分。
西區街道宣傳辦公室、總工會及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人的受表彰獎勵情況進行核查評分。
西區街道宣傳辦公室、志愿者聯合會、團工委負責對申請人社會貢獻中的參加志愿服務時長進行核查評分。
西區街道教體文旅局負責統籌協調積分入學受理審核工作,負責資格初審、積分匯總、積分公布、積分復核等工作;負責對積分入學相關政策進行解釋,對申請人的文化程度核查評分,對申請人積分資格進行判定,對積分入圍名單進行公示。
西區街道工業信息和科技商務局負責對西區街道規上企業員工、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技術人員身份、工作累計年限進行核查評分。
市稅務局西區稅務分局負責對申請人納稅情況進行核查評分。
西區街道綜合治理辦公室(市司法局西區司法所)負責對實施細則的制定、修訂提供合法性審查意見。
市財政局西區分局負責積分入學經費保障工作。
第十五條 申請人為其子女辦理積分入學過程中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一經發現,不予納入積分入學管理,已取得入學資格的,取消其資格。因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造成不符合入學條件、無法辦理學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流動人員在申請積分入學過程中,對相關職能部門或其他機構執行積分入學管理相關規定情況有異議的,可向西區街道教體文旅局提出,受理部門對異議情況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提請西區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積分入學工作接受西區街道紀檢監察辦的監督。相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違法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視情況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外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和本市戶籍人員子女不適用于本實施細則。符合優待政策的子女(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本市戶籍人員的適齡子女、確需申請跨鎮街就讀的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按照當年公布的招生入學通告申請入學。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西區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國家和省、市對流動人員管理另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西區街道個性積分項目計分標準(滿分6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