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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中山市西區臨時救助實施辦法(修訂稿)》公眾意見的公告

信息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區辦事處 發布日期:2020-07-15 分享: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保障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中山市臨時救助辦法》(中府〔2018〕9號),結合我區實際,對《中山市西區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西辦規字〔2020〕2號)進行修訂。根據相關規定,現進行公示并征求公眾意見,反饋意見時間為2020年7月15日—2020年7月29日,意見反饋方式:電話:23325906,傳真:23325853,聯系人:劉先生。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區辦事處

2020年7月15日


  中山市西區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保障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中山市臨時救助辦法》(中府〔2018〕9號),結合我區實際,對《中山市西區臨時救助暫行辦法》(西辦規字〔2020〕2號)進行修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三)公開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四條  臨時救助實行市、鎮區分級負責制。市級臨時救助和鎮區臨時救助分別負責對不同救助對象實施救助。

  第五條  區社會事務局(區紅十字會)負責統籌開展全區臨時救助工作,各社區協助開展轄區內的臨時救助工作。

  區財政分局、文體教育局、人社分局、住建局、衛計局、公安分局、綜治維穩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相關工作。

  區公安分局、衛計局、城執分局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有必要的須送至市救助站或者醫院等救治救助機構。

  社區應主動發現并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六條  臨時救助對象,包括家庭對象與個人對象。

  家庭對象。因家庭成員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個人對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第七條  西區負責對轄區內以下救助對象實施鎮級臨時救助:

  (一)因病臨時救助對象:

  1.西區戶籍居民。

  2.目前在西區連續居住半年以上,或在西區參加工作和醫保連續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對象。

  以上兩類對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產權房屋總計不超過1套(不含農村集體用地上建的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危舊房或者與家庭成員以外人員共有產權且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危舊房)。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機動車輛不超過1輛(不含殘疾人車、摩托車、三輪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人均存款不超過中山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人均存款最高標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均無工業、商業、服務業營利組織的所有權(不含無雇員的夫妻小作坊、小賣部等)。因病申請臨時救助的,申請日前一年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收入扣除個人負擔的門診或住院費用(以申請時提供的醫療票據為準)后,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低收入家庭標準的,啟動臨時救助。

  (二)因子女上學臨時救助對象(助學)。

  1.本區戶籍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散居孤兒中的學生。

  2.本區戶籍特殊困難家庭學生,即經市民政局或市慈善總會認定為支出型、準支出型大病救助患者家庭中的學生。

  (三)因意外事故、突發事件等臨時救助對象

  1.西區戶籍居民。

  2.目前在西區連續居住半年以上,或在西區參加工作和醫保連續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對象。

  (四)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可酌情適當給予救助。

  不符合以上條件,但生活確實困難的,經區黨工委會議同意后可啟動臨時救助。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自身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自身傷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財產損失,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沒有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提供的證件、證明不齊的家庭或個人。

  (三)拒絕接受調查、核實,隱瞞或不提供個人、家庭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家庭或個人。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九條  救助方式以發放救助金和轉介服務為主、以實物救助和其他救助為輔。

  (一)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家庭或個人賬戶。在救助對象身份不明、無法確定個人賬戶或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工服務機構等通過社會募捐、提供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特殊困難對象,可向其轉介。

  (三)在救助對象面臨緊急物質生存困難時,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臨時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資料。

  第十條 救助標準。補助標準為:

  (一)因醫療費用開支較大造成困難申請臨時救助的,按以下標準進行救助:

  1.西區戶籍居民。個人負擔費用在8萬元以上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個月補助予以計算。個人負擔費用在5萬以上不足8萬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個月補助予以計算。個人負擔費用在3萬以上不足5萬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個月補助予以計算。個人負擔費用在1萬以上不足3萬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個月補助予以計算。個人負擔費用在5000元以上不足1萬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個月補助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原則上一個自然年度一個人或家庭同類救助不超過3次。

  2.目前在西區連續居住半年以上,或在西區參加工作和醫保連續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對象。個人負擔費用在8萬元以上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個月補助予以計算。個人負擔費用在5萬以上不足8萬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個月補助予以計算。個人負擔費用在3萬以上不足5萬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個月補助予以計算。個人負擔費用在1萬以上不足3萬的,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個月補助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原則上一個自然年度一個人或家庭同類救助不超過2次。

  (二)因子女上學進行臨時救助。對雙低家庭、散居孤兒,特殊困難家庭學生中,就讀高中(含職業高中,中專)、大學(含大專、本科)的學生,按個人對象進行救助,分別按每學生每學年2個月低保標準、3個月低保標準給予臨時救助(也叫助學金)。

  (三)因意外事故等其他情況造成臨時困難的,按以下標準進行救助:對西區戶籍居民或目前在西區連續居住半年以上,或在西區參加工作和醫保連續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對象,每人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個月補助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原則上一個自然年度一個人或家庭同類救助不超過2次。

  (四)符合條件的流浪人員除給予必要的實物救助外,每次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發放10-100元的現金。每年同一對象現金救助不超過2次。

  第十一條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勞動教養、戒毒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戒毒的人員。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條  根據遭遇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程序分為一般救助程序和緊急救助程序。

  第十三條  以下情況適用一般救助程序:

  (一)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因其他原因造成暫時基本生活困難的。

  第十四條  對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情況,適用緊急救助程序,主要包括:

  (一)個人遭受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傷害或突發重大疾病時,家人無法聯系或不能給予及時幫助,且事故責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員傷殘、死亡等嚴重后果的。

  第十五條  符合一般救助程序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申請區臨時救助的,區社會事務局(區紅十字會)委托社區代為接收材料。

  申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西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請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相關收入情況證明、參保證明、房產證明。

  (四)低保、低收入對象提供低保證、低收入證復印件。

  (五)因醫療支出導致生活困難的,提供疾病診斷證明、申請日前一年內醫療費用結算單據等相關資料。

  (六)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或家庭財產重大損失的,需提供社區居委會或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七)各類意外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責任認定及賠償認定等相關證明材料。

  (八)危房改造對象提供危房改造相關費用開支證明等。刑滿釋放、社區矯正、戒毒、刑事案件受害人由相關部門或社區出具相關困難證明。

  (九)符合救助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補充提供居住證或居住證明。

  (十)申請人或家庭戶主用于收取救助金的銀行存折(卡)賬號(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優先)。

  (十一)區社會事務局(區紅十字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社區居委會代為提出申請。申請資料齊全的,區社會事務局(區紅十字會)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經告知拒不補正的,不予受理。區社會事務局按照規定簡化材料、流程,為救助申請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區社會事務局(區紅十字會)自收到申請人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2個工作日內,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查。因子女上學、因意外事故申請臨時困難,無須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查。

  第十七條  社區在接收臨時救助申請、經濟核對報告生成之日后5個工作日內,協助區社會事務局(區紅十字會)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電話或信函等方式進行逐一調查,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調查、評議結束后按情況在社區公示,公示期為3天。

  公示期間有群眾提出異議的,由社區居委會組織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由社區兩委干部、社區黨員或居民代表參加,對民政評議爭議較大的申請,區社會事務局(區紅十字會)將再次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

  公示無異議后(或者有異議時民主評議通過后)社區應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公示材料等相關材料報送區社會事務局審批。

  第十八條  區社會事務局(區紅十字會)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臨時救助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通過金融機構將救助金撥付到救助申請人賬戶;不予批準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社區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按一般程序獲得區級臨時救助的人員或家庭,社區在居委會公開欄、小組宣傳欄等載體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內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的,無正當理由不予批準。

  第二十一條  符合緊急救助程序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區社會事務局(區紅十字會)依申請或依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可直接實施先行救助。此類救助以現金為主,但必須在社區與相關職能部門共同見證下予以救助。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申請所在社區進行為期1年的公示。

  第五章  保障措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區級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區社會事務局(區紅十字會)、各社區居委會應建立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臺賬、發放名冊等臨時救助工作檔案,并加強檔案管理。預算年度結束后,區社會事務局(區紅十字會)應在區辦事處網站上公示年度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公示內容包括救助對象姓名、所屬社區、救助金額、救助時間等情況,公示期為長期。

  第二十四條  區社會事務局(區紅十字會)可將臨時救助中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第二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人員應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隱私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依法開展的調查工作。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撤銷救助決定,追回救助資金,相關信息納入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因上級政策發生變化的,按照上級政策執行。機構改革職能變化的,由新機構承接原有職能。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西區社會事務局(區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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