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山市浩克電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7EFR2N91
法定代表人:梁兵
地址:廣東省中山市西區富華道16號之一富業廣場(二期)111卡、112卡、113卡、114卡
本單位于2024年9月4日對中山市浩克電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組裝電腦從事經營活動案立案調查。經查明,微型計算機屬于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當事人自2021年12月起,購進上述68臺電腦主機,在酒店經營活動中使用,供酒店住客上網玩電競游戲等日常休閑娛樂,均未辦理《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于2024年8月22日被本單位查獲。
以上事實有西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函(中市監西區案移字(2024)31020號)及附件、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對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規定。
本單位于2024年10月2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對此,當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提出申辯意見:一、國家規定其用于經營的電腦主機不需要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二、電腦屬于酒店配套,沒有單獨收費,且供應商向其沒有提供認證文件,因此當事人也不需要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手續。三、當事人已經倒閉退場,希望免于處罰。經復核,本單位認為:一、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第36號公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的公告》附件2:《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3年修訂)第八項電子產品及安全附件中39.微型計算機(0901),明確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該批組裝電腦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應當依法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二、當事人系以“電競”名義從事經營,該批電腦可視為經營活動中的關鍵因素,依法需要辦理《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三、本單位在處罰裁量時已經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依照法定最低標準予以從輕處罰。因此,認為陳述、申辯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參照《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當事人屬于從輕檔次。本單位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非稅收入收繳一體化系統(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區街道辦事處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