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西區豐山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是中山市西區豐山學校 。
第三條 學校住所是中山市西區金港路130號之一 。
第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 。
第五條 學校開辦資金為人民幣玖佰叁拾玖點陸叁萬元。
第六條 學校的舉辦單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區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
第七條 學校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山市西區街道教體文旅局 。
第八條 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第九條 學校的領導體制是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 。
第十條 學校的宗旨是實施小學義務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發展 。
第十一條 學校的業務范圍包括小學學歷教育 。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學校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黨支部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職責,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職權,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三條 學校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學校黨組織負責全面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實施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推進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黨組織設立黨支部委員會,參與決策、管理和監督學校各項工作,推動學校的發展和進步。學校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支委會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支委班子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學校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一)設立學校黨支部,成立支部委員會,設支部書記一名,支委若干名。
(二)學校黨支部是學校中的黨的領導核心,負責統攬全校黨建工作,領導和協調學校各級黨組織的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學校中的貫徹落實。
(三)黨支部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和實施黨的工作,包括黨員教育管理、組織生活、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四)學校黨支部書記主持黨組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組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組織決議貫徹落實,督促黨支委班子成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五)黨員領導干部:學校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推動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六)黨員教師隊伍建設:學校加強黨員教師隊伍建設,通過黨員的帶頭作用,推動教師的業務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質的提高,確保教學質量和學校的穩步發展。
(七)黨務經費保障:學校保證黨務經費的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使用,確保黨的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辦事處對學校行使教育管理權利,指導和監督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促進教育公平和質量提高。
(一)學校的機構編制事項由區辦事處核準;
(二)學校的黨組與行政班子由辦事處組建;
(三)辦事處提名或任免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學校黨組及學校工作報告;
(五)辦事處監督學校運行;
(六)辦事處組織指導學校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學校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辦事處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辦事處的義務
(一)辦事處對學校進行財政投入,為學校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運轉。
(二)辦事處為學校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建立和完善學校的教學、生活、文體等設施,為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辦事處為學校提供必要的師資隊伍建設支持,包括招聘和選拔優秀的教師、提供教師培訓和職稱評審等方面的支持。
(四)辦事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制定和實施學生權益保障政策和措施,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和服務,推動學生全面發展。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是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黨支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如下:
(一)學校黨支委會議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黨支委會議由黨組織書記召集并主持,不是黨組織班子成員的行政班子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組織書記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
(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組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組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班子成員,不是行政班子成員的黨組織班子成員可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行政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當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三)學校黨支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黨組織書記與校長充分溝通且無重大分歧后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對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黨支委會討論決定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通過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當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當按照決策程序進行復議。
第十八條 黨支委會議和校務會議的職責: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上級部門的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負責教職工及學生的管理、考核;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辦事處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學校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學校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辦事處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學校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辦事處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黨支部書記與校長一肩挑,為學校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的全面工作。校級領導副職若干名:分別負責(分管)學校業務工作;負責(分管)管理學校的日常事務;負責(分管)學校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校級領導由中共中山市西區街道工作委員會任免。
第二十條 學校校長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教導處、德育處和總務處三個內部組織機構,職責如下:
(一)教導處:教導處主要負責學生的學業指導和學習管理,包括以下職責:
1.組織制定學生學籍管理制度,負責學生檔案管理和學籍變動的記錄與管理。
2.協助學生制定學業發展規劃,提供學習咨詢和指導服務。
3.監督學生學習進展,提供學習支持和輔導。
4.組織學生評價和考試管理,確保學生成績考評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二)德育處:德育處主要負責學生的德育管理和思想道德教育,包括以下職責:
1.制定學校德育發展規劃,明確學校德育目標和任務。
2.開展德育課程和活動,培養學生的良好思想道德素養和價值觀。
3.執行學生紀律管理制度,處理學生違紀行為,并進行相關的教育和輔導。
4.加強家校合作,與家長共同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德育成長。
(三)總務處:總務處主要負責學校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包括以下職責:
1.完成學校行政事務,協助校長和其他部門處理學校的日常工作。
2.管理學校教室、辦公室、實驗室等教學、工作場所的維護和利用。
3.負責學校飯堂的管理。
4.負責學校校園環境的管理和維護,保障校園安全和衛生。
5.管理學校的資產設備、物資采購和資金使用等。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學校服務對象的權利和義務:本校學生享有公平接受學習教育,申請助學金或助學貨款等權利。學生應履行尊敬師長、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習學生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范等義務。
第二十三條 教師和職工管理:
(一)學校實行教職工全員聘任(用)制。教師和職工經評定具備任職條件的,由學校按照教職工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用)。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由校長和受聘的教職工簽訂聘任(用)合同。
(二)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任(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任(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學校其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確定。
(四)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沒有教師資格不得從事教學工作。
(六) 學校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七)學校每年對教職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實施聘任(用)、晉級、實施獎懲的依據。
(八)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九)學校對教職工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二十三條 學生管理:
(一)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二)學校對完成規定學業的學生,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
(三)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四)學校嚴格控制學生非正常輟學,對家庭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學生,學校履行助學義務,幫助其完成學業。
(五)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根據學校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六)對違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范的學生,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七)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八)學生受處分后,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的,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經校長批準,可撤銷處分。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學校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德育管理
1.學校堅持“立德樹人”的宗旨,加強德育工作,注重學生能力培養。
2.學校對學生以正面教育為主,肯定成績和進步,指出缺點和不足,不得諷刺挖苦、粗暴壓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3.學校從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評價學生,不以學習成績排列名次,不以學生考試成績作為衡量教學質量、評定教學工作的唯一標準。
4.學校堅持開展是師德師風教育,學生良好行為習慣養成教育。
(二)教學管理
1.學校按照國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頒布或批準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開展教育教學工作。
2.學校堅持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效益。
3.學校教學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因材施教原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重視基礎知識教學和基本技能訓練,激發學習興趣,培養正確的學習方法、習慣。
4.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校歷安排工作。學校不隨意停課,如遇災害性天氣,按上級部門及有關的法規執行。如因工作安排確需,停課半天需經校長批準。停課一天以上由學校報上級教育部門審批。
5.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6.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三)安全保障
1.學校執行國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體育、衛生工作的規定,抓好體育課、課間操、眼保健操、體育活動、衛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舉行學校田徑運動會和小型體育競賽活動。
2.學校加強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自救自護能力。
3.學校的環境、校舍、設施、圖書、設備等應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學活動安排要符合學生生理、心理特點。
4.學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建立社區教育組織,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學校工作,優化育人環境。發揮自身優勢,為社區的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5.學校主動與學生家庭建立聯系,運用家長學校等形式指導、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學校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校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中小學校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學校的經費使用應符合學校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學校財務管理體制 由辦事處統一領導、集中管理,財務收支、決算、績效、預算管理等按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學校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學校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按辦事處要求實施。
第三十三條 校長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學校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學校年度報告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學校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市教育和體育局和辦事處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辦事處審查同意,向中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學校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辦事處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辦事處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3年6月19日經學校全體教師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黨支委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