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山市青年社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BX12R690
法定代表人:李春強
地址:中山市西區沙朗社區裕福北路1號美和馨宛1號樓旁邊2卡
本單位于2022年11月24日對你(單位)中山市青年社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隱瞞重要事項取得《營業執照》案立案調查。經查明,市場主體應當以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當事人租用位于中山市西區沙朗社區御福北路1號美和馨宛1號樓旁的空地,于2022年9月5日,提交杜撰的國定場所地址“中山市西區沙朗社區裕福北路1號美和馨宛1號樓旁邊2卡”向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區分局提交設立登記材料,并于2022年9月6日取得登記許可。其行為于2022年11月15日被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西區分局查獲。
以上事實有《西區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函》(中市監西區案移字(2022)31023號)及附件、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證據提取單、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辦理營業執照的相關材料等證據證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
本單位于2023年2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當事人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確定違法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等次為從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伍萬圓整(¥50000.00)。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非稅收入管理一體化平臺(詳見非稅單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區街道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