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桂山紅十字會救助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修訂)》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紅十字事業是一項造福人類的崇高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適應我區紅十字事業的發展,加強和完善救助金的管理,從2019年年底起調整了區紅十字會救助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修訂使用方式,資金全額列入區紅十字會本部門預算。
(二)文件修訂的政策依據。《中山市紅十字會救助金管理辦法》。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一)本救助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適用于五桂山紅十字會參與本區域的社會救助工作。堅持“救急、解困”的原則,在非嚴重自然災害時,突出幫助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響處于困境的困難群體,助其渡過難關。
(二)條文主要內容。全文共五章,二十一條。
1、第一條至第五條,明確制定的目的和依據,使用范圍和原則。
2、第六至第九條,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3、第十條至第十四條,明確申請辦法、受理、其他和審批辦法。
4、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明確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和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及所有資料歸檔。
5、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明確了不屬于紅十字會救助范圍的事項、文件的解釋權屬和管理實施細則辦法的生效日期。
(三)文件主要的修改內容。
1、實行救助對象。
區紅十字會負責對本區常住人口因自然災害或突發意外傷害,生存或生命受到嚴重影響,或患疾病無力支付醫療費用;家庭人均月(年)收入接近或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因家庭成員患病或突發意外事故;本區戶籍的散居孤寡老人、孤兒;家庭經濟貧困的殘障人士;家庭成員因近期發生意外等造成生活困難;已領取本區居住證,并在我區連續居住滿1年(以申請醫療救助前已在本區連續參加工作或參加社保并足額繳費滿1年)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并在居住證有效期內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和其他特殊困難的實施醫療救助。
2、規范救助標準。
制定我區紅十字會救助對象要求。新增因確診患上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即因確診患有下列重大疾病入院治療的本區常住人口:(1)惡性腫瘤;(2)心肌梗塞;(3)腦中風后遺癥;(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6)慢性腎功能衰竭;(7)腎移植術;(8)肝移植術;(9)骨髓移植術;(10)肝硬化;(11)慢性病毒性肝炎;(12)心臟病;(13)慢性心功能衰退;(14)糖尿病;(15)冠心病(反復發作的心絞痛或心肌梗塞);(16)系統性紅斑狼瘡;(17)地中海貧血;(18)慢性肺阻塞肺氣腫;(19)精神病;(20)高血壓Ⅱ期(含Ⅱ期以上);(21)癲癇;(22)再生障礙性貧血;(23)腎病綜合征;(24)血友病;(25)多發性硬化;(26)腦動靜脈畸形合并動靜脈瘺;(27)丙型肝炎;(28)腦血管疾病后遺癥(腦出血、腦栓塞、腦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遺癥);(29)強直性脊柱炎;(30)類風濕關節炎;(31)重癥肌無力;(32)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33)良性腦腫瘤;(3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35)腦炎后遺癥或腦膜炎后遺癥;(36)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37)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38)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39)癱瘓;(40)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41)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42)嚴重腦損傷;(43)嚴重帕金森病;(44)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45)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46)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47)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48)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49)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50)肺結核。
重大疾病特殊病種和特定病種門診可根據人社和民政部門發布認可的特定病種進行調整。
每人一次性給予救助人民幣5000元。仍不足以解決實際困難的,個人支付部分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可繼續申請區紅十字會救助。
三、文件修訂實施后帶來的社會效益
進一步完善我區紅十字會救助金使用管理制度,遵循人道主義宗旨參與社會救濟工作,是社會救濟工作的補充和輔助,主要實施于緊急救助階段。救助工作根據區紅十字會自身力量和困難者需求的輕重緩急而實施,力求適時適度。對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構建和諧五桂山有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