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文件《五桂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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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桂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于2018年7月16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修訂背景說明
(一)原文件實施情況及存在問題。近年來農村集體資產總量逐年增長,其資產交易業務也日益增加,但對這些農業土地發包、經營性土地出租、集體各種經營性物業的租賃、抵押、拍賣、出售、出讓、轉讓等資產交易行為的管理,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遍存在監督機制滯后。監管力度薄弱等問題,導致出現民主參與不夠、信息公開不足、交易過程不透明、操作不規范等問題,成為農村不穩定、不和諧的誘發因素。
(二)文件修訂的必要性。制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一方面是進一步完善集體資產的臺賬管理、立項處置、民主決議、信息公告、合同鑒證、交易監管等管理環節,使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及時地對資產交易過程進行監督,促進資產規范合理流轉,確保集體資產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另一方面是整合有關制度,進一步加強制度執行的監督力度,把三資管理政策落實執行情況作為對村居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增強約束力。
(三)文件修訂的政策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09]4號)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意見》(中府辦〔2015〕50號)等有關規定,參照市制定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范本,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五桂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概念。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擁有所有權的生產資料和生產經營項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資產和資源,在依法核實相關資料、做好資料登記和檔案管理的基礎上,通過民主議事、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立項登記等程序,有償出租、發包、轉讓、出讓給本集體組織成員或組織外的個人、公司企業和其他合法交易主體從事生產經營,并訂立經濟合同以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全過程行為。
(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1.“三資”臺賬管理不完善。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權屬資金、資產和資源家底不清、管理混亂,導致存在產權不清晰、長期閑置浪費,被挪用占用等諸多問題。
2.民主參與不夠、信息公開不足。資產處置往往由村兩委拍板定案,缺乏公示,或是公示走過場,沒有真正讓群眾了解清楚,沒有機會讓他們參與,沒有渠道讓他們發表意見。
3.交易過程不透明、操作不規范。目前集體資產的處置存在缺乏評估、咩有公開投標等現象,沒有嚴格按照相關制度規定和流程操作,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三)文件所要確立的主要制度。
管理辦法共三十條,有關主要內容如下:
1.總則(第一條至第五條,共5條)。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使用范圍和原則。
2.設立機構(第六條至第七條,共2條)。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3.資產交易(第八條至第十六條,共9條)。明確資產的具體對象、資產日常管理、資產交易的方式。
4.交易過程要求(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共2條)。規定了資產交易的八個步驟:立項登記、民主議決、信息發布、組織交易、成交確認、交易結果公示、審批簽訂合同、交易資料存檔。
5.監督管理(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共11條)。對資產交易過程中各個環節監督內容進行細化,以及明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承擔的后果。
6.附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共2條)。明確管理辦法的生效日期。
(四)文件主要的修改內容。
1.進一步明確機構名稱及職能。由原《辦法》的“三資”管理專門機構重新明確為“三資”辦,并在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和完善資產、資源管理臺賬等方面細化了程序要求。
2.具體細化交易模式。在新《辦法》中,明確提出了“公開競投、公開交易、自行交易、續租”四種交易方式的具體適用要求。
3.提高交易表決標準。由原《辦法》的“單宗合同年標的額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由股東代表會議民主表決確定”更改為新《辦法》的“單宗合同年標的額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50萬元以下的,由股東代表會議民主表決確定”;由原《辦法》的“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由股東成員民主表決確定”更改為新《辦法》的“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由股東成員民主表決確定”。進一步嚴格資產交易項目的民主決策原則,實行層級表決通過。
4.明確磋商交易的條件和程序。原《辦法》只列明交易方式的單宗合同年標的額適用范圍,而新《辦法》中不僅對資產交易的年標的額度提高標準且在面積、租賃年限上也進一步明確適用范圍。
三、文件修訂實施后帶來的社會效益
進一步規范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從源頭上強化監管,促進交易平臺規范運行,使得交易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營造農村公平、公正氛圍,實現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