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府〔2015〕14號)和《中山市司法局關于做好證明事項“兜底”條款清理和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司通〔2019〕52號)要求,經研究,做出如下決定:
1、廢止《中山市合唱團隊參加省級以上合唱比賽套獎辦法》(中文廣新[2013]101號);
2、廢止《中山市文廣新局資助業余文藝團隊辦法》(中文廣新通[2013]103號);
3、廢止《中山市文藝作品獲國家、省獎項獎勵暫行辦法》(中文廣新通[2009]1號);
4、刪除《中山市文化遺產保護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中文廣新通[2018]242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第4項“需要提供的與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和第十八條第(二)款第6項“需要提供的與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5、刪除《中山市市級文化產業園區管理辦法(2018)》(中文廣新通告[2018]2號)第八條第六點:“(六)申報通知規定的其他材料。”
特此通知。
中山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0年5月27日
政策解讀:http://www.szmaolu.com/wglj/zcgw/zcjd/content/post_18768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