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會,各有關部門、單位:
經研究,現將《坦洲鎮人才房配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徑與坦洲鎮黨建工作辦公室(組織人事辦公室)聯系。
中山市坦洲鎮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山市新時代人才高質量發展二十三條》(中山組發〔2022〕1號)精神,切實規范我鎮人才房配租工作,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坦洲鎮行政區域內人才房配租。本暫行辦法所稱人才房是指坦洲鎮人民政府向人才提供的租賃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 保障范圍及標準
第三條 人才以家庭戶為單位申請享受人才房保障時,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人才應在坦洲鎮就業或實習;
(二)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任何我市、鎮兩級人才購房補助、人才房租金補貼或其他安居政策;
(三)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我市無自有住房,或所有自有住房均與坦洲的實際工作地點相距超過20km,或雖已購1套住房,但因屬期房未交樓等原因,不具備入住條件。
第四條 人才房優先保障對象范圍:
(一)《中山市新時代人才高質量發展二十三條》(中山組發〔2022〕1號)明確的人才范圍:頂尖人才、特聘人才、青年后備人才、原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
(二)來中山短期工作、符合我市相關規定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三)我市、鎮現代化產業集群“十大艦隊”企業,總部企業、制造業龍頭骨干(培育)企業,全生命周期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投資落地的重點招商引資項目的中高層管理人員;
(四)引進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共建的高端研發機構或平臺科技人員;
(五)省、市級創新創業科研團隊核心成員;
(六)入駐我市、鎮創新創業孵化基地的港澳臺地區創新創業人才;
(七)《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明確的持卡人才;
(八)與在我鎮納稅的非公有制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取得博士學歷或全日制碩士學歷或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及以上技能等級的人才;
(九)在我鎮機關事業單位、村(社區)、鎮屬企業工作的取得博士學歷的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不含公務員與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
(十)其他經坦洲鎮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的人才。
在優先滿足前款所列保障對象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對空余閑置的人才房可視情況保障我鎮其他層次人才住房需求及符合中山青年人才驛站入住申報條件的青年人才的短期住宿需求。此處其他層次人才是指在我鎮機關事業單位、村(社區)、鎮屬企業工作的取得全日制碩士學歷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及以上技能等級的人才(不含公務員與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事業編制人員)。
第五條 人才房優先保障對象層次、范圍、簽約主體及具體待遇標準(詳見附件1)實行動態管理,由鎮黨政綜合辦(統一戰線工作辦)、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宣傳辦(教體文旅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工業信息和科技商務局、農業農村局、人社分局、衛生健康分局、團委等相應領域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并報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匯總,經鎮黨委研究審議后備案。
第六條 鎮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參照市場租金標準評估價的95%擬定人才房租金標準,報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備案后執行。
第七條 坦洲鎮人才房租金補貼由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統一申請鎮財政預算,在每年“人才工作專項經費”中列支。人才房租金由人才先行支付,人才每季度所應享受的租金補貼由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依程序于次季度發放至人才個人賬戶。
第八條 人才房保障按“從優、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申請人通過資格審核將進入排位名單,層次較高人才優先排位,同層次人才根據申請時間先后順序輪候排位。如房源緊張或經調劑無合適房源導致申請人暫時無法選房的,則保留申請人選房資格,按人才層次、申請時間先后順序繼續輪候,申請人無需再次遞交申報材料,后序人員依次遞補。
第九條 獲得配租資格的人才,無正當理由未按時簽訂租賃合同、辦理有關入住手續的,視為棄租。棄租的人才,自棄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十條 結合房源分配實際,人才入住高于本層次標準建筑面積人才房的,需按租金標準補繳差額部分租金;人才入住低于本層次標準建筑面積人才房的,按實際產生租金標準享受租金補貼。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存在同為保障對象情況的,僅有一方可享受租金補貼,人才房保障待遇按層次較高一方應享受的標準享受。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一條 人才房租賃工作流程:
(一)信息發布。人才房房源配租信息經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審核后在坦洲鎮政府網站發布。
(二)受理申請。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統一受理人才材料(材料清單詳見附件2)。
(三)資格條件審核。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牽頭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審核、擬定符合選房資格人員及排位名單。
(四)公示及異議處理。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在坦洲鎮政府網站公示符合選房資格人員及排位名單,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如有異議或其他問題的,須在公示期內書面提出,由相關職能部門及時核查處理。反映情況必須使用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匿名信函不予受理。
(五)名單報備。公示期無異議或異議核查工作結束后,由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將最終確認符合資格人才及排位名單報鎮黨委研究同意。
(六)安排入住。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根據符合資格人才及排位名單安排人才(用人單位)選房、簽訂租賃合同、繳交租金及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為2個月租金)、辦理入住手續。
(七)費用支付。人才按租賃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網絡、有線電視、物業服務、非不可抵抗力造成的維修費用等其他費用。
(八)租金補貼發放。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季度符合人才房租金補貼條件的人才匯總名單及補貼金額報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進行審核,并在坦洲鎮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符合補貼條件的人才,人才房租金補貼由鎮黨建工作(組織人事辦)辦負責發放。
(九)續租申請。人才若有續租意愿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遞交續租申請,經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牽頭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確認符合資格條件的,與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續簽租賃合同。
(十)換房及租金變更。租賃期間,人才因人才層次提升等客觀原因確需更換人才房的,須向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核查通過后予以更換。更換人才房不影響原租賃合同有效期,自更換當月起租金補貼按提升后的人才層次標準執行,享受人才房租金補貼期限累計計算。
(十一)退房。人才租住期屆滿需退房的,由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提前1個月告知人才(用人單位);人才主動提出提前退房的,應提前1個月向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提出。經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現場確認、結清費用后與人才或用人單位解除租賃合同。
第十二條 應及時解除租賃合同并結清費用的情況:
(一)人才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勞動關系等情況發生變更的,人才(用人單位)須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申報,經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審核確認符合資格條件的,可繼續租住;不再符合資格條件的,應在1個月內退出人才房;
(二)人才房入住資格實行年審制度,由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于每年第3個季度組織開展,人才(用人單位)須在審核期內向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提交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勞動關系等情況材料,經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審核確認符合資格條件的,可繼續租住;不再符合資格條件的,應在1個月內退出人才房;
(三)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中有成功申領購房補助或享受其他安居政策的,自申領成功之日起,視為自動喪失人才房配租及租金補貼待遇資格并自動解除租賃合同,須在1個月內退出人才房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2個月內全額退回已領取的人才房租金補貼;
(四)人才房租賃期內發生的租金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網絡、有線電視、物業服務、非不可抵抗力造成的維修費用等其他費用未繳清的,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予以提醒;未繳清時間連續超過2個月的,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有權沒收保證金,該人才須在1個月內退出人才房;
(五)人才在租賃期內空置人才房2個月以上的,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予以提醒;此種情形再次發生的或空置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的,該人才須在1個月內退出人才房;
(六)人才在租賃期內私自將人才房轉借、轉租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使用功能的,須在1個月內退出人才房,由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依照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
(七)人才在租賃期內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存在違法行為的,須在1個月內退出人才房;
(八)其他被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認定不適宜繼續租賃的情況。
第十三條 租賃期內人才須配合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開展日常檢查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人才房配租及運營管理應接受社會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對所涉投訴、舉報應及時核查處理。
第十五條 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人才房運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人才(用人單位)以隱瞞或者虛報年齡、學歷、職稱、人才認定文件、戶籍、婚姻家庭、社會保險、住房及住房保障等情況弄虛作假,或者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所列待遇的,一經查實,將收回人才房、追繳已發放租金補貼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暫行管理辦法自2023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暫行辦法由坦洲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鎮黨建工作辦(組織人事辦)承擔。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附件:
1. 坦洲鎮人才房優先保障對象范圍及具體待遇標準
2. 坦洲鎮人才房申請所需材料清單
3. 坦洲鎮人才房入住申請表
附件1
坦洲鎮人才房優先保障對象范圍及具體待遇標準
(2023年版)
備注:1. 符合上述兩種及以上情形的人才,按自愿原則擇一享受保障待遇。
2. 人才房租住期限按月計算且一般不超過2年;期滿后續租期限累計不超過1年。
3. 待遇標準結合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附件2
坦洲鎮人才房申請所需材料清單
(每項材料均需提供人才本人簽名、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掃描件)
附件3
坦洲鎮人才房入住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