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坦洲鎮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各村(居)委會,各部門、單位:
經研究,現將《坦洲鎮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徑與鎮經信局聯系。
中山市坦洲鎮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坦洲鎮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規范我鎮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建設,推進中小微企業服務體系發展,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企業全生命周期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中府辦〔2018〕43號)、《關于印發中山市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經信〔2018〕298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坦洲鎮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指按照開放性和資源共享原則,在坦洲鎮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為坦洲鎮中小微企業提供培訓、市場、創業創新、管理咨詢、信息化、法律、財稅、融資、技術開發、技術轉移、工業設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技術評價、協同創新、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和品牌建設等公共服務,由企業或社會團體建設和運營的,經坦洲鎮經信局(下稱鎮經信局)認定,在坦洲鎮企業公共服務工作中業績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機構。
第三條 鎮經信局負責服務平臺的認定管理、日常服務指導以及監督工作。
第四條 服務平臺的運營應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面向產業、服務企業,資源共享、注重實效”的原則,深入了解企業的真實需求,有效整合并發揮各類服務資源優勢,深入組織開展各類服務對接活動,為我鎮企業服務。
第五條 服務平臺的認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鎮經信局對認定的服務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坦洲鎮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認定
第六條 申報服務平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山市坦洲鎮鎮轄范圍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或社會團體,已經運營2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80萬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服務功能和設施完善,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ㄈ┚哂休^穩定的從業人員隊伍,專職從業人數不少于6人,其中大專(含)以上學歷和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服務平臺從業人員隊伍的60%。
(四)上一年服務企業數不少于20家,預計近2年服務企業數穩定增長。
(五)管理制度健全,經營行為規范,服務收費合理,服務業績突出,用戶滿意度高,能滿足企業公共服務需求,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七條 申報程序。申報單位按當年鎮經信局的申報通知要求,將申報資料提交至鎮經信局,經鎮經信局評審、公示無異議后認定通過。申請單位應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全部責任。
第八條 申報認定服務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怪捩傊行∑髽I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認定申請表(具體表格樣式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ǘ┥陥髥挝坏姆ㄈ俗C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報單位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包括房產證、租賃合同等;
(五)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基本情況、服務對象所在區域行業狀況及公共服務需求情況、管理運營情況、近年來服務情況、主要服務業績(典型案例)、下一步發展規劃或年度運營計劃;
?。┲饕赵O施情況。包括軟件、儀器設備等設施情況;
?。ㄆ撸┲饕獜臉I人員情況。包括主要從業人員的學歷證書、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證明和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ò耍╅_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和區域(行業)內10家企業提供的服務評價意見;
(九)市級及以上部門頒發或授予的從業資格、資質證書(證明)及榮譽證書(證明)復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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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認定程序
(一)形式審查。鎮經信局就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審查。
(二)公示認定。根據評審結果,鎮經信局確定當年服務平臺認定擬通過名單,在中山坦洲政務網公示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鎮經信局重新審核公示。公示期滿后,由鎮經信局在中山坦洲政務網公布當年服務平臺認定最終通過名單,每次認定有效期3年。
第十條 評審推薦
?。ㄒ唬┓掌脚_的評審和認定工作每年開展1次,具體工作按照當年申報通知要求進行。
(二)在坦洲鎮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已獲國家、省、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即可視為我鎮服務平臺。
(三)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服務平臺申報國家、省、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
第三章 坦洲鎮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管理
第十一條 服務平臺應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
第十二條 服務平臺應與鎮經信局建立工作聯系與溝通機制,以便鎮經信局了解掌握服務平臺的發展情況,及時提供政策信息。
第十三條 服務平臺應主動接受鎮經信局的指導、組織和管理,積極參加、承接市鎮兩級經信部門組織的相關活動,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鎮經信局報送本單位運營情況。
第十四條 已通過認定的服務平臺每年需進行復審,復審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具體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五條 已經認定的服務平臺,如存在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其服務平臺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ǘ┻B續2年不報送年度工作情況的。
?。ㄈ┯行趦?,未按時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第十六條 鎮經信局牽頭組織鎮發改局、人社分局、市場監管分局、稅務分局,在當年已通過認定的坦洲鎮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中,擇優評選符合條件的服務平臺,經鎮政府批準后報送中山市中小企業局申請認定中山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