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坦洲鎮外貿進出口 商貿流通專項資金資助實施細則(試行)》解讀
各村(居)委會,各部門、單位:
經研究,現將《坦洲鎮外貿進出口 商貿流通專項資金資助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徑與鎮經信局聯系。
中山市坦洲鎮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坦洲鎮外貿進出口 商貿流通專項資金資助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坦洲鎮外貿進出口平穩健康發展,促進商貿流通企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山市商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商務財字〔2018〕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外貿進出口、商貿流通專項資金,是指經坦洲鎮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由坦洲鎮經信局編制預算,用于促進外貿進出口、出口信保,加快外貿轉型升級,提升商貿流通業發展以及支持促消費活動等領域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外貿進出口、商貿流通專項資金在“坦洲鎮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其管理和使用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鎮兩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章 資助對象及標準
第四條 資助對象:在坦洲鎮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獲得中山市相應資金扶持,具有良好信譽的企業。
第五條 資助類型與標準
(一)促進外貿進出口資助。對已獲得中山市促進外貿進出口專項資金扶持的企業,最高按市資助額的100%給予配套資助,本專項每年安排資助資金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單個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二)出口信保資助。對已獲得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資金扶持的企業,最高按市資助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投保企業獲得的各級保費、資信調查費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企業實際繳納費用。
(三)外貿轉型升級資助。對簽訂并執行了離岸服務外包合同,且在“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統”上錄入相關信息的企業,按該年度實際執行金額給予每美元不超過0.05元人民幣資助,每家企業資助額度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
(四)展會資助。對已獲得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展覽業發展項目)資助的企業,最高按市資助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五)提升商貿流通業發展資助。對我鎮獲得市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扶持的商貿流通領域有關建設和發展項目,最高按市資助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
(六)支持促消費活動資助。對已獲得中山市促消費活動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最高按市資助額的50%給予一次性配套資助。
(七)支持電子商務資助。對已獲得中山市電子商務專項資金扶持的企業,最高按市資助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企業符合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電子商務項目)多個申報條件的,只可擇其中一項申報。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六條 申報程序
(一)項目征集。在中山坦洲政務網上公布申報項目征集通知,申報時間以申報通知為準。
(二)提交紙質資料。坦洲鎮經信局負責資金申報的組織工作,并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申報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
(三)公示。擬資助項目匯總表在中山坦洲政務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坦洲鎮經信局重新審核。公示期滿后,由坦洲鎮經信局根據公示結果、復審結果調整擬資助項目匯總表后,報鎮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審議。
(四)資金撥付。經鎮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后,由坦洲鎮經信局會同坦洲鎮財政分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 監督及績效管理
第七條 坦洲鎮經信局作為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可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專項資金進行審計。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當對其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坦洲鎮經信局有權收回,并取消其5年內申請“坦洲鎮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資格,構成犯罪的,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收到資金后須依法納稅,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并自覺接受經信、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專項資金撥付完成后,坦洲鎮經信局將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監督和抽查,按規定做好各級獎補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0月17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