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曾*兵
住址:湖南省南縣茅草街鎮**村第***小組
姓名:曾*康
住址:湖南省南縣茅草街鎮**村第***小組
當事人于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期間,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中山市三鄉鎮塘敢村“塘下”建設了4幢建筑物,根據中山市三鄉測繪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房產平面圖和違建房屋位置圖》(F31SSM20240011)所示,建筑總面積為5214.05平方米,其中(1)幢為一層簡易結構房屋,建筑面積為1295.03平方米;(2)幢為一層簡易結構房屋,建筑面積為1252.25平方米;(3)幢為一層簡易結構房屋,建筑面積為1484.59平方米;(4)幢為一層簡易結構房屋,建筑面積為1182.18平方米。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違法建設事實,影響了城鄉規劃,屬《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之(二)項的情形,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機關于2024年8月29日已作出并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三鄉綜執執罰字〔2024〕107號),限當事人自收到本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個自然日內自行拆除你們建設的位于中山市三鄉鎮塘敢村“塘下”4幢簡易結構房屋[建筑總面積為5214.05平方米,其中(1)幢建筑面積為1295.03平方米;(2)幢建筑面積為1252.25平方米;(3)幢建筑面積為1484.59平方米;(4)幢建筑面積為1182.18平方米]的行政處罰。
因當事人在限期內未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筑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予以公告,限當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本機關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鄉鎮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