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關(單位)于2024年4月29日對中山市越彩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三鄉綜執執罰字〔2024〕81號)。經審查,因《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標準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作出如下決定:
撤銷2024年4月29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三鄉綜執執罰字〔2024〕81號)。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鄉鎮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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