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的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生產許可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根據《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特種設備停用半年以上,應當向原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啟用已辦理停用手續的特種設備,應當辦理啟用手續;啟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過原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設備,還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的有關規定,因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未辦理特種設備注銷手續的,登記機關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特種設備。經我分局核查,現決定對以下特種設備(詳見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或注銷)。相關單位如重新使用上述公告停用特種設備,必須依法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辦理啟用手續。
相關單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如有異議,可向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鄉分局進行問詢或說明,逾期將作停用處理。
特此公告。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鄉分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