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件:角府〔2018〕21號(角府規字〔2018〕1號)三角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角鎮加強農村股份合作制股權繼承和流轉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一、文件的修訂背景說明
為適應當時形勢下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需求,我鎮從2005推行了以“生不增、死不減”股權固化的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09年底第二輪土地承包期結束后正式實施農村股份制,該項政策實施以來,明晰了股東的資格界定和集體資產的權屬關系,優化了農村資源配置,在維護股東權益方面起到了促進作用,較好地解決了農村人口不斷增長與集體收益分配日趨緊縮的矛盾問題。
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口結構的調整變化,農村社會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其中對于“股權固化”這一核心原則體現在:股權固化后股份可以繼承、轉讓和贈與,但由于一直欠缺具體的辦理辦法,因此在過去多年里,大多數已故股東的股份都沒有辦理繼承和流轉。針對這些情況,并廣泛征求了相關部門以及各村的意見和建議,我局草擬了《三角鎮加強農村股份合作制股權繼承和流轉管理的指導意見》,文件在堅持“生不增、死不減”固化政策的前提下,進一步完善股權流轉的程序,規范和完善股權繼承、轉讓和贈與的原則和辦理程序,促進股權合理流轉。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山市加強農村股份合作制股權繼承和流轉管理的指導意見》(中農[2014]146號)等政策精神。
三、主要內容
在《意見》中,具有不少的政策亮點,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堅持股權固化政策,保持政策的延續性。
在堅持農村股份合作制“生不增、死不減”固化政策的基礎上,《意見》重點對股份的繼承、轉讓、贈與等流轉原則和辦理程序進行了規范和完善,以促進股份的合理流動,解決以往股份流轉的問題。
(二)
引入“一般股東”、“流轉股東”概念,解決股份流轉后的股東權益問題。
隨著戶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單一的股東概念已不足以滿足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區分其成員之間享有不同權益的需要,在《意見》中引入“一般股東”和“流轉股東”的概念,并清晰界定了這兩類股東各自享有的權益,從而有效解決了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固化的原始股東,與通過股份流轉獲得股東資格的人員之間在權責分擔、利益分享區別對待的問題。
(三)
設定股份流轉原則,規范股份流轉程序。
股份流轉包括繼承、轉讓、贈與三種方式,在《意見》中規范了三種方式的辦理程序,特別對股份的轉讓(或贈與)行為,在《意見》中則設定的限制性條件,使股份的轉讓(或贈與)主要是在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在辦理股份流轉時,采用“公示”方式的,一般需依照”提出申請、資料審核、流轉公示、變更登記”等四個環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