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屬各部門、單位,各村(社區):
現將《三角鎮困難家庭住房改造補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三角鎮公共服務辦公室反映。
中山市三角鎮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7日
三角鎮困難家庭住房改造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鎮困難家庭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改善困難家庭住房居住安全,根據《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廣東省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實施方案》《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困難家庭住房改造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困難家庭住房改造補助,是指政府協助困難家庭實施住房改造,并對政策范圍內改造面積所需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條 住房改造工作遵循下列原則:先急后緩,先易后難;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因地制宜,安全為本;公開公正,政策透明;政府補助,社會幫扶。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三角鎮人民政府為困難家庭住房改造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轄區內困難家庭住房改造工作,牽頭城市建設和管理局、公共服務辦公室、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第三分局三角辦事點、市財政局三角分局、各村(社區)等單位,統籌推進住房改造工作。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保障資金足額安排,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第五條 城市建設和管理局、公共服務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困難家庭住房改造工作的組織。
城市建設和管理局負責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開展房屋安全性鑒定,制定房屋安全性鑒定專項預算并支付費用,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做好房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及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會同公共服務辦公室不定期對住房改造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共服務辦公室負責本鎮范圍內困難家庭住房改造工作的組織、住房改造對象的身份認定審核;接收困難家庭住房改造申請,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局對住房的安全等級鑒定情況,確定轄區內符合改造條件的困難家庭名單;制定鎮級財政補助資金預算,按預算批復辦理資金支付,并做好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局第三分局三角辦事點負責協助做好住房改造實施過程中的用地規劃調整、規劃審批等手續,為符合條件的土地房屋辦理不動產權證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困難家庭依法依規按流程進行宅基地用地申請,做好宅基地審批業務工作。
第八條 市財政局三角分局負責落實本級負擔住房改造補助資金及房屋安全性鑒定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
第九條 各村(社區)協助做好住房改造補助困難家庭的身份認定審核和住房改造等工作。
第十條 城市建設和管理局、公共服務辦公室、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第三分局三角辦事點、市財政局三角分局、各村(社區)等單位建立工作協調會商機制,努力解決好住房改造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困難家庭住房改造工作開通綠色通道,簡化手續,優先辦理。
第三章 補助對象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困難家庭可申請住房改造:
(一)身份認定。經本市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
上述四類困難家庭中失能失智無法提出申請的特殊人員,由村(社區)幫助其提出住房改造申請。
(二)困難家庭住房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
1.困難家庭唯一住房經第三方專業機構鑒定為B級房屋或C、D級危房。
2.困難家庭無自有住房,但名下有土地,且持有國家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若困難家庭成員對其他住房享有繼承權,且長期居住的,根據房屋鑒定結果對該住房實施改造。
3.困難家庭的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1人戶低于20平方米)。
困難家庭唯一住房情況,由公共服務辦公室統一向市自然資源局第三分局三角辦事點、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村(社區)進行查詢核驗。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納入住房改造范圍:
(一)困難家庭成員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動產總計超過1棟(套)(含對其他居住用途不動產有繼承權的房屋);
(二)困難家庭已實施過政府住房改造,或已享受過住房安全保障同類型補助的;
(三)政府或村集體已妥善安置,或已集中供養的困難對象;
(四)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困難家庭。
已分戶的老人居住在危房,其贍養義務人住房安全有保障的,原則上應責成贍養義務人履行贍養義務,妥善解決好老人住房安全問題。如遇特殊情況,可通過工作協調會商機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審定住房安全保障事項。
第十三條 經公共服務辦公室審批確認納入住房改造計劃的困難家庭,由確認納入改造計劃當日起至改造工程竣工期間,因家庭經濟狀況或人員情況發生變化而脫貧或增減員的,維持該家庭住房改造補助資格及補助面積標準不變。
第四章 改造方式
第十四條 困難家庭住房改造方式有維修加固、拆舊重建(空地新建)等2種方式,根據困難家庭房屋的實際情況實施住房改造。
(一)B級房屋。經鑒定屬于B級房屋,且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為困難家庭成員名下(或是唯一繼承人),根據困難家庭意愿進行維修加固處理。
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為非唯一繼承人的,經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同意進行維修加固。
(二)C級危房。經鑒定屬于C級危房的,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改造:
1.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為困難家庭成員名下(或是唯一繼承人),且符合規劃報建條件的,按要求申報拆舊重建。
2.C級危房有以下幾種情況的,通過維修加固方式解決住房安全問題:
(1)無土地使用權證,或因控規、河岸線退讓限制等原因導致不能報建的。
(2)房屋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對象為非唯一繼承人的,經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同意維修加固的。
(三)D級危房。經鑒定屬于D級危房的,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為困難家庭成員名下(或是唯一繼承人),且符合規劃報建條件的,按要求申報拆舊重建。
(四)困難家庭無自有住房,但名下有土地,且土地使用權為困難家庭成員名下,符合規劃報建條件的,按要求申報建房。
(五)困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1人戶低于20㎡)的,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為困難家庭成員名下(或是唯一繼承人),且符合規劃報建條件的,按要求申報拆舊重建。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應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優先通過閑置農房安置、租賃安置、公租房、集中供養、親屬贍養等方式轉移安置住房困難家庭,或通過社會力量、慈善等方式對困難家庭進行住房解困幫扶。
(一)經鑒定為C級危房,困難家庭無意愿拆舊重建或維修加固的。
(二)經鑒定為D級危房,或困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1人戶低于20平方米)的,但因無土地使用權證,或因控規、河岸線退讓限制等原因導致不能報建的。
第十六條 對符合條件申請住房改造的困難家庭無意愿實施改造,且自愿通過其他方式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在履行確認程序后可不再將其危房納入改造范圍,但必須提醒困難家庭主動拆除或不再使用危房。D級危房暫時無法拆除的,城市建設和管理局應監督做好圍蔽、警戒措施,避免發生危險。
第五章 資金來源
第十七條 困難家庭住房改造補助資金由市、鎮、村共同解決。其中市財政每年根據困難家庭不同改造方式給予適當補助;公共服務辦公室、城市建設和管理局根據資金需求在年度預算中向市財政局三角分局申報改造補助資金和房屋安全性鑒定資金;村(社區)提留困難家庭住房改造補助資金。或可通過社會力量、慈善等多渠道安排資金支持住房改造工作。
第六章 補助標準
第十八條 堅持滿足基本生活所需原則,引導困難家庭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避免因盲目提高建設標準而加重家庭經濟負擔。建房補助面積(建筑面積)及自籌加建面積標準限定如下:
1人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35平方米;
2人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45平方米;
3人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55平方米;
4人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65平方米;
5人家庭及以上,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75平方米。
1-2人家庭自籌資金加建面積人均不超過15平方米。
3人及以上家庭自籌資金加建面積不超過45平方米。
新建房屋要合理制定設計方案,結合人口自然增長等因素,可預留擴建接口,滿足困難家庭基本使用和未來擴建需求。擴建接口的外立面需符合農房風貌管控營造。
第十九條 困難家庭住房改造補助標準如下:
(一)拆舊重建或空地新建的,在補助面積范圍內,每平方米補助標準為2100元,其中市財政補助840元/平方米,鎮補助1050元/平方米,村(社區)補助210元/平方米。
(二)修繕加固房屋的,市、鎮、村三級按4:5:1比例補助修繕加固工程總費用,C級修繕家庭每戶最高補助75000元,B級修繕家庭每戶最高補助25000元。
困難家庭住房改造補助標準根據上級文件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調整。
第七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條 困難家庭向公共服務辦公室申請危房改造,應當提交困難家庭成員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簿)、困難家庭認定證件(《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廣東省支出型困難家庭證》等其中一類)、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等房屋權屬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公共服務辦公室、城市建設和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村(社區)開展入戶核查,對申請人居住的房屋是否長期自住、房屋產權和安全情況、家庭基本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入戶調查時,調查組不少于3人,其中鎮人員2名(至少1名為公務員或事業編制人員),村(社區)兩委成員1名。入戶核查須拍照存檔,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整體外觀及周邊環境、門牌特寫、內景分別拍攝不少于1張照片,并由調查人員填寫入戶調查表,經申請人確認后,調查人員和申請人分別在調查表上簽字。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和管理局應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申請人房屋進行安全等級鑒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家庭所在村(社區)應召開民主評議會議,會議由村(社區)兩委成員、申請人家庭所在村(居)民小組的組長(生產隊隊長)參加。申請人所在村(社區)未設村(居)民小組的,由村(社區)選定不少于3名熟悉申請人家庭情況的村(居)民代表參會。所有參加評議人員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對評議爭議較大的困難家庭,公共服務辦公室應組織工作人員走訪核查。
第二十四條 公共服務辦公室、城市建設和管理局根據入戶調查情況、鑒定結果及民主評議意見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住房改造條件進行審批。審批同意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審批不同意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公共服務辦公室和村(社區)應將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住房情況、住房改造計劃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納入住房改造范圍;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公共服務辦公室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于20個工作日內審批。對擬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對不予批準的申請,應當作出不予改造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根據地理位置及住房改造困難家庭數量情況,可選取以下其中一種方式實施住房改造。
(一)政府統一招投標。鎮政府制定住房改造實施方案,城市建設和管理局按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投標聘請施工單位進行住房改造,指導和監督住房改造設計、工程進度及施工質量。工程竣工后,城市建設和管理局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備案工作。
(二)住房改造家庭聘請。鎮政府制定住房改造實施方案,城市建設和管理局提供住房設計通用圖集供住房改造家庭參考,協助住房改造家庭聘請有資質施工單位進行改造施工,并協助指導和監督工程進度及施工質量。工程竣工后,城市建設和管理局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備案工作。
第二十七條 要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摸排困難家庭住房安全情況,動態更新住房檔案信息,加強轄區內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實施臺賬管理、節點管控,及時查擺政策執行、資金保障、組織管理、工程質量等方面的問題,確保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納入住房改造,保障好困難家庭的住房安全。城市建設和管理局要會同公共服務辦公室定期組織抽查復核困難家庭住房改造情況。
第二十八條 在確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實施鄉村建設行動、接續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為目標加強農房設計,提升農房建設品質,完善農房使用功能。改造后房屋要滿足隔熱通風要求,具備衛生無害化廁所、人畜分離等居住衛生條件,改善住房條件和居住環境。有殘疾人的困難家庭應考慮殘疾情況進行無障礙設計和改造;有老人的困難家庭應考慮老人情況進行適老化設計和改造。
第二十九條 加強危房改造“一戶一檔”管理,將住房改造工作中形成的文書資料及時歸檔,健全紙質和電子檔案管理。
第八章 資金撥付管理
第三十條 工程竣工后,公共服務辦公室組織市民政局、鎮城市建設和管理局、施工單位、申請人家庭及其所屬村(社區)共同驗收,并在驗收表格簽審加具意見。公共服務辦公室連同竣工驗收合格資料、工程發票、房屋改造前后對比圖片資料等提交市民政局。
(一)市級補助資金撥付:申請資料齊備的,市民政局加具意見并簽章,于年度市財政預算資金下達后,由市級部門一次性劃撥市級財政資金到對應工程施工單位。
(二)鎮級補助資金撥付:改造房屋動工后,提交工程合同(含工程明細)、補助協議、工程發票、施工單位收款賬戶信息等,市財政局三角分局于次年內按照約定劃撥鎮級補助資金相應比例給施工單位作為工程首期款。工程竣工并完成驗收備案后,提交工程合同、補助協議、驗收及結算資料、工程發票、施工單位收款賬戶信息等,原則上市財政局三角分局于竣工驗收次年內劃撥鎮級補助資金余下部分到施工單位。
(三)村(社區)補助資金撥付:工程竣工驗收后,年內如沒有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提交驗收資料、工程發票、房屋改造前后對比圖片、施工單位收款賬戶信息等,村(社區)于次年內撥付村級補助資金全額給施工單位。
如困難家庭住房改造竣工驗收時實際完成改造面積超出規定允許改造面積的,則市、鎮、村三級財政不給予補助,困難家庭需協調施工單位退回已撥付的補助款。
第三十一條 相關部門應加強住房改造政策、住房改造對象家庭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結果的信息公開,及時調查處理群眾舉報情況,建立信息反饋機制,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依法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三角鎮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鎮城市建設和管理局、公共服務辦公室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三角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角鎮2015年度“雙低”、優撫家庭危房改造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角府〔2015〕9號)、《三角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角鎮2016年度“雙低”、優撫家庭危房改造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角府〔2016〕10號)、《三角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角鎮2017年度“雙低”及優撫對象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角府〔2017〕7號)、《三角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角鎮2018年度“雙低”及優撫對象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角府〔2018〕19號)、《三角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角鎮2020年度“雙低”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角府〔2020〕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