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食鹽儲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食鹽是人民群眾日常生活中不能缺少、無可替代的必需品,而食鹽儲備是發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和食鹽市場異常波動時,確保食鹽供應,維護市場穩定,保障食鹽安全的有效手段。2016年,國務院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對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做出總體部署,提出在完善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重點推進四項改革,其中“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是四項重點改革任務之一。對此,新修訂的《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中山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對建立健全食鹽儲備制度,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等工作也做了相關規定和要求。
2019年機構改革后,市級食鹽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劃歸市發展改革局。根據國家、省和市政策文件精神及有關工作要求,為建立健全我市食鹽儲備制度,推進落實《中山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中“要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及時出臺中山市食鹽儲備管理辦法”的要求,進一步界定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結合我市實際,市發展改革局制定了《中山市市級食鹽儲備管理辦法(試行)》(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
(二)《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
(三)《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16〕25號)
(四)《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6〕141號)
(五)《中山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中府〔2017〕33號)
三、主要內容條款及其說明
《管理辦法》共7章,25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4個條款。明確了制度文件的目的和依據、市級食鹽儲備定義、儲備原則和管理模式、適用范圍。
第二章:市級食鹽儲備品種、規模和資金撥付,共2個條款。明確了儲備品種為小包裝食用鹽,儲備規模按照我市不低于30天的食鹽消費量存儲。明確了市級財政對承儲企業為完成市級食鹽儲備任務而發生的承儲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章:職責分工,共3個條款。明確了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的職責分工等。
第四章:儲存管理,共8個條款。明確了承儲企業選取方式、承儲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承儲企業職責及管理規定、儲備鹽質量要求、儲備鹽在庫管理及輪換管理等內容。
第五章:儲備動用,共3個條款。明確了儲備鹽動用的三種情況,明確了動用條件、程序及補充儲備的要求等內容(其中時限上要求動用后40天內補充儲備)。
第六章:監督檢查,共3條。明確了實施市級食鹽儲備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責任主體、明確了承儲企業應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和承儲合同的處理內容。
第七章:附則,共2條。明確了《管理辦法》的解釋部門、施行時間以及有效期。
四、《管理辦法》出臺的意義
《管理辦法》以“規范和加強我市市級食鹽儲備管理”為宗旨,遵循“企業承儲、動態儲備、費用包干、統一調度”的原則,采取“長期儲備、定期輪換”的經營和管理模式,完善我市食鹽儲備管理制度,規范和加強我市市級食鹽儲備管理,以確保市級食鹽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充分發揮市級食鹽儲備應對突發事件的功能作用,為確保特殊時期食鹽的穩定供應,緩解我市食鹽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