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鎮于2019年10月10日印發了《沙溪鎮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細則(修訂)》(中沙府〔2019〕34號),以下簡稱《管理細則(修訂)》,并于11月9日起實施。按照《廣東省創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區工作方案》要求,現就《管理細則》解讀如下: 中山市沙溪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 2019年10月10日
一、《管理細則(修訂)》制定背景
近年來,我鎮在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生態保護等方面實施的工作,對促進農民增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由于市今年修訂了《中山市耕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修訂)》(中府辦〔2019〕1號),為與上級行文一致,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由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牽頭,結合我鎮實際,起草了《沙溪鎮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細則(修訂)》。
二、《管理細則(修訂)》修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98號)、《關于轉發<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政策執行力度的通知>的函》(中土函〔2017〕607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中府〔2018〕1號)、《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耕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中府辦〔2019〕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細則。
三、《管理細則(修訂)》形成過程
根據《關于印發沙溪鎮鎮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沙府辦[2015]42號)、《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耕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中府辦〔2019〕1號)的相關要求,對照《沙溪鎮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細則》(中沙府〔2018〕20號),對不夠完善的部分規定、職能分工、范圍、資金的申報程序、實施要求等,根據國家和省市最新政策規定指引,全面分析,深入調研,參照上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格式,由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牽頭,聯合鎮國土分局、鎮財政分局擬定了《沙溪鎮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細則(修訂)》初稿。2019年6月向鎮國土分局、鎮財政分局等相關部門及16個村(居)委會征求意見,根據各方面反饋意見,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對文稿作了相應的修改完善,形成《管理細則(修訂)》送審稿報鎮法制部門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聯審通過最終定稿。2019年10月經書記簽發后以中沙府〔2019〕34號文印發至各相關單位部門執行。
四、《管理細則》修訂主要內容
《管理細則》的具體內容包括:設立依據和目的、使用范圍、用途和分配標準、公開公示制度等內容。
《實施辦法》共二十七條。
第一條至第五條:明確了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設立依據、來源、責任及范圍等。
第六條至第八條: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
第九條至第十七條:明確了項目管理的原則、方法、分配辦法、補助范圍、申報程序、實施要求、檔案管理及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明確了項目資金補助標準、資金撥付程序。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明確專項資金會計核算具體要求、各職能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強化后期資金使用的監管職責和管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