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徑向我局養老服務和兒童福利科反映。
中山市民政局
2022年01月13日
中山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創新為老服務方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齡老人津貼的發放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規范操作、精準發放、高效便民。
第三條 凡具有本市戶籍,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納入高齡老人津貼保障范圍。
第四條 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標準由市民政局制定公布。市民政局應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物價等因素適時調整標準,經廣泛征求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本轄區經濟發展情況,自行提高發放標準和拓寬領取津貼對象年齡范圍。
第六條 高齡老人津貼由市鎮財政負擔。市負擔部分由市民政局通過“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按不高于市級津貼標準的40%進行資金分配,火炬統籌區、翠亨統籌區、五桂山街道按我市財政體制有關專項補助政策執行。
第七條 市民政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高齡老人津貼的發放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統一的高齡老人津貼管理系統;市公安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依法提供相關數據信息,協助市民政局開展老年人信息查詢核實比對等工作,為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業務提供支持。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是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工作的責任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高齡老人津貼的發放管理,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宣傳工作,保障高齡老人津貼及時、準確發放。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委〕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工作。
第二章 津貼發放程序
第八條 高齡老人津貼由政府部門通過數據交互共享獲取老年人信息。戶籍老年人年滿80周歲前1個月通過“粵省事”小程序或者直接向村(居)委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個人信息并提交領取津貼的銀行賬號。
年滿80周歲前已確認個人信息并提交銀行賬號的老年人,從其年滿80周歲當月起發放高齡老人津貼。
年滿80周歲后確認個人信息并提供銀行賬號的老年人,從其確認個人信息并提交銀行賬號的當月起發放高齡老人津貼。
第九條 老年人年齡、戶籍身份信息以公安機關戶籍登記信息為準。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提前1個月告知次月達到發放條件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屬及時確認老年人信息和提交銀行賬號,應當主動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十一條 老年人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市民政、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每月進行數據比對,并將比對結果反饋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核實確定當月發放高齡老人津貼名單,于每月28日前完成當月高齡老人津貼審批發放工作;當月未能及時發放的應于次月補發。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信息核查機制,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電話詢訪、數據核驗等方式對發放信息進行核查。
第三章 津貼變更及終止
第十二條 老年人個人信息(姓名、銀行卡、聯系電話、緊急聯系人等)發生變更時,老年人或者其家屬、監護人應當在15日內主動通過村(居)委或直接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予以修改,避免影響高齡老人津貼發放。
第十三條 老年人戶籍在市內遷移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屬、監護人應當告知戶籍遷出地和遷入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戶籍遷出地應當主動配合遷入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辦理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的遷移手續。
辦理遷移當月,遷出地發放高齡老人津貼;遷入手續辦理完成后,次月起由遷入地發放高齡老人津貼。
第十四條 老年人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15日內通過村(居)委或直接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
老年人戶籍遷出本市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屬應當在15日內通過村(居)委或直接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
第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于老年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次月終止發放高齡老人津貼。
確實無法及時獲取實際死亡(遷出)信息的,可暫停發放高齡老人津貼。核實老年人情況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于次月終止或一次性補發暫停月份的高齡老人津貼。
第四章 責任及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工作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總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具體負責。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健全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工作機制,安排專人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按程序做好高齡老人津貼的發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動態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按要求及時辦理津貼發放、停發、補發等手續,確保高齡老人津貼專款專用,及時、足額、準確發放。對老年人個人信息保密,主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從事高齡老人津貼審核發放的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發放高齡老人津貼,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老年人或其家屬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齡老人津貼,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查證屬實后,按有關規定追回非法獲取的高齡老人津貼并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在核定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等困難對象時,高齡老人津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中山市高齡老人政府津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老辦字〔201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