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市民政局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辦法》。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背景
我局于2011年印發了《中山市高齡老人政府津貼管理暫行規定》,文件規定:2011年1月起,中山開始為80周歲及以上的本市戶籍老年人發放高齡老人津貼。高齡老人津貼制度的建立,提高了老年人的消費支付能力,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增強。但是,目前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在各領域的廣泛應用,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也存在精準度不夠、效率較低、服務不夠精細等問題,不符合政務服務改革“指尖辦”、“秒批”等要求,需要制定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標準管理。
二、《辦法》主要框架
《辦法》共五章,二十一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制定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標準的依據和原則,以及明確各有關部門、各鎮街政府的職責分工。
第二章為津貼發放程序,明確了推進政務服務“指尖辦”,積極引導網上申報預審、電子證照數據共享應用,實現群眾辦事紙質材料免提交。
第三章為津貼變更及終止,明確老年人戶籍信息發生變動時,需要辦理的流程和手續。
第四章為責任及監督管理,明確了要嚴格按程序做好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工作,高齡老人津貼專款專用,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不得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齡老人津貼。
第五章為附則,明確了在核定困難對象經濟狀況時,高齡老人津貼不計入家庭收入和明確辦法的有效時期。
三、《辦法》重點內容
(一)高齡津貼發放范圍
凡具有中山市戶籍,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老年人,依據本人申請,均可享受高齡老人津貼。
(二)發放程序
1、身份確認:戶籍老年人年滿80周歲前1個月通過“粵省事”小程序或者直接向村(居)委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個人信息并提交領取津貼的銀行賬號。
2、津貼首次發放時間:
①年滿80周歲前已確認并提交銀行賬號的,從年滿80周歲當月起發放高齡老人津貼。
②年滿80周歲后確認的,從確認個人信息并提交銀行賬號的當月起發放高齡老人津貼。
3、鎮街公共服務辦核實確定當月發放高齡老人津貼名單后,于每月28日前完成當月審批發放工作,當月未能及時發放的于次月補發。
(三)津貼變更或終止
1、津貼變更:當老年人個人信息變更時、死亡的、戶籍在市內遷移或遷出本市的,需在15日內主動通過村(居)委或直接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部門。
2、津貼終止:當老年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次月終止發放高齡老人津貼。如無法及時獲取實際死亡(遷出)信息的,將暫停發放高齡老人津貼,核實后于次月終止或一次性補發暫停月份的高齡老人津貼。
四、現行高齡津貼發放標準
五、其他情況說明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中山市高齡老人政府津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老辦字〔201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