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沙溪鎮政府投資預備項目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政府投資預備項目庫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了《沙溪鎮政府投資預備項目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沙溪鎮政府投資預備項目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規劃的引導作用,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謀劃儲備,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合理性,根據《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府〔2020〕8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備項目庫是政府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凡在沙溪鎮行政區域內使用鎮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的,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按照規劃先行、政府主導、有序推進的原則,建立預備項目庫,實行滾動儲備、動態調整、及時更新。
除以下情形外,均按本辦法規定,納入沙溪鎮政府投資預備項目庫,實行統一管理。
不須與建設工程同時施工、安裝的單純設備購置類項目(如辦公家具和辦公設備購置、專用材料設備購置、專用工具和儀器購置等),總投資200萬元以下的裝修工程、修繕工程,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其他工程項目,不納入項目庫管理,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按《中山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中府辦〔2019〕30號)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條 鎮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建設預備項目庫,統籌管理入庫項目。
鎮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需要納入預備項目庫項目的策劃、收集、初審、申報及后續跟蹤管理等工作。
鎮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對預備項目庫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是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主體和投資控制的責任主體,應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確保前期工作達到規定深度要求,同時應當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納入預備項目庫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盡快開展勘察、方案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投資估算明細表)編制和評估等前期工作。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經鎮黨委、鎮政府批準納入預備項目庫的,視同完成項目建議書批復,可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投資估算明細表)。對于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免于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直接編報初步設計概算。
第六條 在建立預備項目庫的基礎上,鎮財政部門會同鎮投資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沙溪鎮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經鎮黨委、鎮政府審核通過后,下達各項目單位,并及時通知其行政主管部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與當年基建投資資金安排相銜接。
第二章 預備項目庫的建立
第七條 納入預備項目庫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和鎮宏觀調控政策及產業政策,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專項建設規劃,符合政府投資支持方向和范圍。
第八條 預備項目庫的項目來源包括:國家、省、市和鎮有關規劃,政府工作報告,鎮黨委、鎮政府決議性文件或工作會議紀要,經鎮黨委、鎮政府審定的行動計劃或近期建設實施計劃,以及其他可提供鎮黨委、鎮政府相關決策依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九條 預備項目庫一般于每年7月啟動編制。項目的征集與申報采用集中申報和臨時追加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條 鎮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對主管行業領域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梳理篩選,對需安排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經“多規合一”合規性審查通過后(裝修、改造等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項目可不進行“多規合一”合規性審查),編制項目建議書以及提交相關材料,匯總報送鎮投資主管部門。入庫申報材料如下:
(一)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必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單位(是否有代建需求)、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初步建設方案、總投資、資金來源、建設進度計劃、用地、規劃、穩評、節能審查等工作進展情況。
(二)“多規合一”合規性審查意見。
同一申報單位申報項目超過2個的,申報單位應當按輕重緩急對項目進行排序。
第十一條 鎮政府發改、財政等組織相關部門采取聯審會議形式,根據項目成熟程度進行審核,形成政府投資預備項目庫(草案),經分管鎮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領導和鎮長同意后,提請鎮黨委會審議批準。
第十二條 預備項目庫確定后,對未入庫但符合有關要求且確有建設需要的政府投資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提供國家、省、市、鎮有明確要求實施的依據,通過“多規合一”合規性審查后,編報入庫申請材料,由鎮政府發改、財政等組織相關部門采取聯審會議形式,并經鎮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分管領導和鎮長審批同意后,報鎮黨委、鎮政府批準同意追加納入預備項目庫。
第三章 預備項目庫的管理
第十三條 對納入預備項目庫的項目,實行分類管理。項目類別包括交通能源、市政建設、農林水利、社會發展(科教文衛體及其他)、環境整治等。
第十四條 預備項目庫管理和運行工作包括:項目入庫、動態調整、及時更新、項目退庫等。
對原已納入預備項目庫,但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情況變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資要求的項目,或因建設條件長期無法落實難以實施的項目,鎮投資主管部門會同鎮財政部門,依據行業主管部門申請,提出將其從預備項目庫中移出的建議,報鎮黨委、鎮政府批準后移除。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立項批復后確定項目責任人,負責項目全過程實施,并及時向鎮投資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建設的進展情況。
第十六條 對于入庫后開工建設的項目,不再保留在預備項目庫內。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文件有沖突,按上級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23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