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2003年8月7日公布的一項便民措施規定,取消出國、出境1年以上的人員注銷戶口的規定(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對于在國外、境外定居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居住國內的公民辦妥前往國家的簽證或者入境許可證件后,應當在出境前辦理戶口手續。
出境定居的,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注銷戶口。(摘自國僑辦僑務干校編著《僑務政策法規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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