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繼承人應先到我國的公證部門申請辦理《房產繼承權證明書》,須提供如下證件材料:
1.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或警察部門簽發的死亡報告單、殯儀館簽發的死亡證或火化收款單據等。被繼承人在國外死亡后,其死亡證明須在居住國辦理公證或外交認證;
3.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原件。如房產所有權證等(有關證件應備一份復印件交公證機關存檔)。被繼承人的遺囑(在國外立的遺囑,須經居住國遺囑檢驗部門檢定及外交認證);
4.全部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證明必須詳列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職業、住址以及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已經死亡的,要寫明于何時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證明。上述證明在國外辦理的須經外交認證;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要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該聲明書,在國內居住的應親自到居住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在國外居住的應在居住國辦理公證并經外交認證;
6.被繼承人或已死亡的繼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雖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沒有死亡證的,必須提供充分的足以認定其死亡的有關證據;
7.公證人員要求提供與此項公證有關的其他證件或材料。
申請人再憑此《房產繼承權證明書》、原房產所有權證、申請人身份證明、照片等資料到房屋所在地(區)房管局發證辦辦理換證手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