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規范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我市印發了《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管理辦法(修訂)》(簡稱《辦法》),于2018年12月23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修訂背景說明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工作,我市已于2015年10月8日制定出臺了《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管理辦法》(中府辦〔2015〕62號)(簡稱原辦法),對我市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工作,改善老舊社區居住環境起到了積極的引導和規范作用。經過三年時間的施行,市民群眾對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現根據政策實施反饋情況進行修訂。
《辦法》是在《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管理辦法》(中府辦〔2015〕62號)的基礎上進行修訂,主要是針對原辦法中部分不夠清晰的條文予以細化,并結合實際增加一部分條文,為新出現的問題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途徑。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八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五條。主要是明確了《辦法》出臺的依據及背景,適用范圍、管理規范、相關單位職責要求等。明確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的住宅不適用本辦法,要求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的小區應與“三舊”項目改造同步進行,單獨加建電梯不符合“三舊”改造成片進行的原則要求,將適用范圍由5層及以上既有住宅調整為4層及以上既有住宅。
第二章為加建電梯條件,共四條。主要是明確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的土地要求、征求業主意見的基本要求、計算方式等。
第三章為協商協調機制,共三條。主要是明確既有住宅加建電梯需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公示,明確業主之間發生爭議的調解方式、規范業主之間需要達成的書面解決方案
第四章為申請程序,共二十條。主要是明確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在申請單位、行政許可、方案設計、公示、審查、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備案、電梯安裝及檢驗、竣工驗收、驗收及維修保養等工程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為資金籌措,共兩條。主要是明確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的資金籌措渠道及相關安排、財政補貼相關要求。
第六章為法律責任,共四條。主要是明確阻撓、破壞加裝電梯施工的相關行為的處理方式、業主協商不成后的解決方式、明確違反規定加建電梯的處置辦法。
三、其他的重點內容
(一)適應新要求,調整新辦法適用范圍。中山市開展新一輪的“三舊”改造工作,部分加建電梯的舊小區已經納入“三舊”改造范圍,這部分小區的加建電梯項目應與“三舊”改造一并開展,不適宜單獨開展加建電梯活動。所以在適宜加建電梯的舊樓剔除已納入“三舊”改造范圍的小區。同時考慮到加建電梯的需求,進一步將適宜加建電梯的范圍擴大,由原辦法要求的5層及以上調整為4層及以上。
(二)增加財政補貼條款。對加建電梯進行財政補貼,推動電梯加建工作的開展是群眾比較關注的一個方面。本辦法提出設立中山市舊樓加建電梯專項補助經費。明確每完成加建一臺電梯補助10萬元,業主中有經市民政局認定的低保或低收入困難家庭的,市財政按該業主應分擔的購買電梯設備及電梯安裝費用全額給予補助。舊樓加建電梯申請財政補助的,由舊樓屬地鎮政府(區管委會、區辦事處)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具體申請程序按照相應的舊樓加建電梯財政補助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