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舊城鎮全面改造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我市出臺了《中山市舊城鎮全面改造實施細則(試行)》(中府〔2018〕56號),于2018年7月13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政策出臺背景說明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為配合《中山市“三舊”改造實施辦法(試行)》的實施,明確舊城鎮全面改造有關流程和操作細節,結合周邊城市做法和社會企業、鎮區意見,出臺《中山市舊城鎮全面改造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舊城鎮細則》)。
二、文件主要內容
本《舊城鎮細則》主要由六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為總則,闡述了舊城鎮改造的政策目的、依據,舊城鎮的概念釋義,改造的基本原則等,明確可參照舊村莊改造工作方式,各鎮區可指導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協調舊城鎮改造有關事宜、參照公開選定改造實施主體等。
第二部分為一般規定,確定了舊村莊改造涉及的補償方式、內容、標準,開發建筑規模和安置復建規模標準和基本要求,改造實施方式,房地產權益轉移方式及其搬遷補償協議方式有關要求,以及改造項目的具體申報主體確定方式等。
第三部分為改造項目的申報,明確申報項目前的改造意愿條件,申報改造項目計劃方案、納入項目預備庫的要求、土地房屋等基礎數據調查要求、申報改造項目規劃方案、由鎮區統籌編制改造單元規劃報批等。
第四部分為改造項目的實施,主要是確認項目實施主體,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編制項目改造方案,簽訂項目監管協議及落實安置復建資金、后續建筑物拆除、原產權證注銷、辦理供地手續等各流程環節有關操作指引等。
第五部分為監督管理,主要為規范舊城鎮改造秩序要求,提出有關工作進度要求和實施過程中禁止性行為,以及有關爭議的協調處理方式和項目跟蹤監管要求等。
第六部分為附則,鼓勵各鎮區結合實際出臺相關配套措施和操作規范,明確政策解釋主體及施行日期等。
三、相關說明
本《舊城鎮細則》有關政策措施說明如下:
(一)本細則主要闡述了舊城鎮改造中,從改造意愿調查、編制改造項目計劃方案、確認申報主體資格并納入項目預備庫、土地房屋等基礎數據調查、申報改造項目規劃方案,由鎮區統籌改造單元規劃、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確認實施主體資格、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編制項目改造方案、辦理用地手續等,明晰全流程各環節工作基本要求,同時為促進改造項目的有效實施,對申報改造項目規劃方案、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等提出了時限和監管要求。
(二)由于舊城鎮內人口密度,較舊村莊相對較高,為更好地完善舊城鎮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完善城市功能,為此,對無償移交政府的公益性用地,明確如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其他規劃、相關規定有更高要求的,應從其規定,而不限于《中山市“三舊”改造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15%比例;同時,對受開發建設總量限制等因素,經測算論證不能內部平衡改造成本和收益的改造項目,可以采用容積率異地轉移,或者改造項目所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由政府出資建設的方式解決。
(三)舊城鎮改造的具體實施,根據項目情況和相關權利人的構成,為更好統籌項目推進,可參照舊村莊改造的方式,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參照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角色,協助符合規定的有關主體開展改造意愿、基礎數據調查等工作,參與改造宣傳、發動、溝通、協調及爭議調解,組織協調競爭性談判、選取改造實施主體等。
(四)由于歷史原因,我市舊村莊用地中往往可能出現或夾雜著國有用地的情況,對舊村莊改造,鼓勵各鎮區、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有關市場主體,結合舊村莊改造有關政策和本《舊城鎮細則》進行統籌運用,促進解決改造過程中土地整合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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