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社區、經聯社:
根據《中山市司法局關于做好證明事項“兜底”條款清理和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司通〔2019〕52號)等文件要求,經研究,現將南區涉及“兜底”規定、無明確有效期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
一、《南區辦事處印發南區企業上市扶持獎勵制度的通知》(中南辦〔2015〕61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刪除附件1中南區企業上市扶持獎勵申報材料清單第一條第7款“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將附件1中南區企業上市扶持獎勵申報材料清單第二條5款“其他相關證明資料”修改為:上市“掛牌”企業的審計報告。
二、《南區辦事處印發南區臨時救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南辦〔2018〕99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刪除文中第六條第九項“社會事務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南區辦事處印發南區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南辦〔2018〕128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刪除第七條第八項“社會事務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南區辦事處印發南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試行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南辦〔2019〕34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刪除附件1中第三條第四項“其他附件材料”;刪除附件7中第四條第四項“其他必要的相關證明材料”;修改第六章第十七條為:本制度由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南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試行管理制度》《南區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管理制度》《南區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區辦事處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