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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辦事處印發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區辦事處 發布日期:2019-09-20 分享:

《中山市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制度(試行)》的政策解讀

 

各單位、社區居委會:
      現將《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區辦事處
2019年9月20日

 

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積極推進中山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合作平臺建設,拓展港澳青年就業創業空間,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關于加強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工作方案》《中山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細則》等有關政策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認定及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是指面向港澳青年,以促進創業、擴大就業為導向,以培育創業主體為目標,具備為自主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實訓與指導、項目展示對接、商事業務代理、行政公共服務等專業化創業服務,具有滾動孵化小微型企業功能的創業載體。
      第四條 基地主要依托和整合各類社會資源和場地資源,為自主創業的港澳青年提供專業化創業服務,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五條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區分局(以下簡稱“南區人社分局”)為基地認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認 定

      第六條 基地認定條件
      (一)基地設立在轄區內且申請方為在南區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基地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財務制度,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和服務隊伍(至少包含1名博士、2名本科以上學歷的管理人員,且不少于1名港澳青年);
      (三)作為創業孵化用途的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且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場地用途;
      (四)配備創業培訓(實訓)和創業指導師資隊伍,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培訓及實訓、經營管理指導、創業項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五)提供創業交流展示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推動創業項目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實行有效對接;
      (六)提供工商、稅務、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務服務或政務服務代理功能,協助孵化對象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七)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事務代理服務;
      (八)明確扶持對象具體孵化周期不超過18個月,建立相應的進入和退出制度,且具有連續滾動孵化服務的功能,推動孵化項目符合工業設計、智能制造、文化創意、科技農業、大數據等本區產業發展方向;
      (九)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等基本條件,能提供創業所需配套供電、供水、通訊、網絡和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無違法違紀行為和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
      (十)服從南區人社分局和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和指導。
      第七條 基地認定申請資料
      (一)《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4)。
      (二)基地申請方的資質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場地產權證明(房權清晰)或租賃合同,以及創業孵化區域平面圖復印件(原件備查,下同)。
      (三)基地總體情況報告,包括:
      1.管理和服務隊伍基本情況,包括成員花名冊,學歷、職稱(技能)等證書復印件;
      2.創業服務情況,包括入駐創業實體花名冊、入駐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未注冊登記的免交)、與入駐創業實體簽訂的合同復印件、基地專(兼)職創業導師花名冊及聘書;
      3.管理制度,包括財務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創業入孵評審、創業服務管理等制度復印件;
      4.消防驗收(備案)的有關資料;
      5.基地投入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租賃合同、物品購置發票、裝修工程發票等。
      以上資料一式兩份,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
      第八條 基地認定程序
      (一)材料審核。申請方向南區人社分局提交認定材料。南區人社分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現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現場告知申請方需要補正的內容。不符合認定標準的,應當現場告知申請方。
      (二)評估審核。南區人社分局組建評審小組,對申請方進行材料實質審核和現場評估(評估標準對照附件5《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評價要點》)。對符合評估條件的,在《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申請表》上作出評估意見;對不符合認定標準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告知申請方。
      (三)公示審查。對擬認定為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的,向社會公示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若無異議的,認定為“中山市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并頒發證書和牌匾;公示期內發現問題并核實的,將不予認定,并出具書面決定和說明理由。

第三章 資金補助

      第九條 對經認定為“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的,給予30萬元補助,并于18個月內按孵化成效安排撥付:
      (一)一經認定,可申請10萬元運營補助;
      (二)在基地正常運營6個月后達到以下任一項要求的,可在12個月內申請余下20萬元運營補貼:
      1.6個月內孵化創業實體數量達到6戶或以上,且50%的項目由港澳人士主導;
      2.12個月內孵化創業實體數量達到18戶或以上,且50%的項目由港澳人士主導。
      第十條 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成功認定并獲得國家、省創新創業孵化基地相關扶持補助資金的,按所獲扶持補助資金一次性給予1:1的配套資金補助。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南區人社分局負責基地的管理和指導,做好轄區范圍內的創建基地的發動和推薦工作,落實創業扶持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成立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基地的認定、專項資金的審核,按照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本制度。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人社部門的黨政班子成員擔任,副組長由分管經信部門的黨政班子成員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南區人社分局、經信局、財政分局和團工委。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評審小組,辦公室設在南區人社分局,主任由人社分局局長兼任。評審小組由人社分局局長、主管業務副局長及隨機抽取市或區級創業導師共5人組成。
      第十三條 基地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計劃,并及時按要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基地實施年度考核制度,當年認定除外。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為考核不合格,由南區人社分局取消其基地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一)基地認定滿18個月創業孵化實體數不足18戶,限期整改后仍不達標;
      (二)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駐時承諾的各項服務,一年內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
      (三)基地性質發生改變,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
      (四)虛報創業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取得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五)違法違規經營已被相關部門處罰;
      (六)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中出現違規行為;
      (七)出現其他應當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根據本制度認定的基地,享受現行市、區相關創業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南區人社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為三年。

      附件:1.《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
                3.《中山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認定細則》
                4.《中山市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5.《中山市南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評價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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