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社區、經聯社:
現將《南區臨時救助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區辦事處
2018年10月24日
南區臨時救助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保障作用,解決我區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粵府辦〔2015〕3號)和《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中府〔2018〕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臨時救助總括
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二、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三)公開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三、救助對象和救助條件
臨時救助對象,包括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
因家庭成員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
因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三)區級救助對象
1.南區戶籍低保、低收入家庭及當年度獲得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以外的對象。
2.已領取本區居住證,并在我區參加工作或參加社保一年以上的非本區戶籍常住人口對象。
以上對象的臨時困難救助申請由區社會事務局受理審批。
(四)市級救助對象
1.本區戶籍低保、低收入對象。
2.當年度獲得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的對象。
以上對象的臨時困難救助申請由市民政局救助科審批,社會事務局代為受理轉交。
(五)其他對象
1.在本區居住、工作的,但未領取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常住外來人員及其家庭,如因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須出具居住證明或工作證明,即可向本區申請臨時困難救助。如無法提供證明的,自行向市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2.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人員,根據其個人意愿,本區社會事務局協助其向由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1.因自身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自身傷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財產損失,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2.沒有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提供的證件、證明不齊的家庭或個人。
3.拒絕接受調查、核實,隱瞞或不提供個人、家庭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家庭或個人。
四、救助方式和標準
(一)救助方式
以發放救助金和轉介服務為主,以實物救助為輔。
1.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為主,按照財政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在救助對象身份不明、無法確定個人賬戶或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2.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協助其提出申請;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工服務機構等通過社會募捐、提供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特殊困難對象,可向其轉介。
3.在救助對象面臨緊急物質生存困難時,可轉介其向市級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
(二)救助標準
1.南區救助標準
⑴南區戶籍非低保、低收入和當年度獲得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的對象,每人每次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個月補助總額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原則上,個人或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救助不超過3次。
⑵非南區戶籍常住人口對象,每人每次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個月補助總額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原則上,個人或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救助不超過2次。
2.中山市市救助標準
按《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中府〔2018〕9號)規定,本區低保、低收入和當年度獲得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統一由市民政局實施救助(救助標準:每人每次按審批當月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個月補助總額予以計算;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實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原則上,個人或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救助不超過3次)。
(三)共同居住家庭成員
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四)不計入共同居住家庭成員
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五、救助程序
(一)受理
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交申請資料并填寫《中山市南區臨時困難救濟申請審批表(新版)》。社會事務局委托社區居委會接收救助申請,并初審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材料不齊備的,社區居委會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全部資料。社區居委會在收齊申請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提交區社會事務局。
(二)審核
社會事務局在收到申請資料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入戶或信函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進行調查,并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出具不予批準的書面回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提交分管領導審批。
(三)審批
分管領導在收到審核意見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審批通過的報財政分局發放救助金。
(四)救助金發放
救助予以批準的,財政分局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金融機構把救助金撥付到救助申請人賬戶。在救助對象身份不明、無法確定個人賬戶或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五)公示
對獲得區臨時救助的人員或家庭情況,應于救助后10個工作日內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進行為期一年的公示。
(六)不重復救助
申請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內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的,無正當理由不予批準。
六、救助須提交的資料
(一)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請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二)低保、低收入對象提供低保證、低收入證復印件。
(三)經濟收入證明、存款情況、房產情況。
(四)因醫療支出大導致生活困難的,提供疾病診斷證明、申請日前半個自然年度醫療費用結算單據等相關資料,申請人并在醫療費用結算單據背面簽名作實。
(五)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或家庭財產重大損失的,需提供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六)各類意外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責任認定及賠償認定等相關證明材料。
(七)學校出具的學雜費、住宿費等收費票據。
(八)申請人開戶的中山農商銀行存折(卡)賬號,用于接收救助金。
(九)社會事務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保障措施和監督管理
(一)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的,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臨時救助支出。
(三)建立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臺賬、發放名冊等臨時救助工作檔案,并加強檔案管理。同時,每季度在南區政府網和社區居委會的居務公開欄對當季度臨時救助審批情況進行長期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救助對象姓名、所屬社區、救助金額、救助時間等情況。
(四)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五)辦事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相關政策,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
(六)臨時救助工作人員應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七)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依法開展的調查工作。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撤銷救助決定,追回救助資金,相關信息納入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臨時救助分工要求
臨時救助實行市、區分級負責制。社會事務局負責轄區內的臨時救助工作。
財政、教育、人社、衛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相關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救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的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社區居民委員會、經聯社黨組織應主動發現并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九、其他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實施方案自發文日期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