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區、經聯(濟)社、區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南區農村合同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區辦事處
2018年8月20日
南區農村合同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南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強化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的監管,提高社會管理水平,根據市規范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聯席會議《關于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管理平臺的工作意見》(中農〔2012〕118號)和《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我市承包土地從事農業種養行為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中府辦〔2013〕3號)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本區行政區域內的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合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屬于集體的各種生產性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包括集體投資興辦的經營性物業,如廠房、宿舍、商鋪、設備、市場及集體所有的農業、工業、商業用地進行發包、出租、買賣、合作經營等交易行為所簽訂的合同。
第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經營活動必須通過南區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由區農業和農村工作局提供,物業、非農用土地租賃合同范本由區司法所提供。
第五條 出租(發包)土地從事農業種養的期限:短期作物承包年限原則上不超過五年。花卉苗木種植、優質水果種植、優質水產品養殖等資金、技術密集型種養項目,承包年限可以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
農村集體資產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六條 發包土地從事農業種養或出租農村集體固定資產(指辦公樓、廠房、宿舍、商鋪、設備、非農用土地等)租賃期限不超過十年(含十年)的,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通過南區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廠房等物業合同期滿后原承租人提出繼續承租的,可按南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第5點執行),或經股東會議表決通過后,通過南區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進行自行交易。
有關物業在上次租賃期結束后應對有關附屬設施等固定資產完成清理手續后再進行租賃。
規模特別小的發包、出租或臨時性經營項目,按南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通過南區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進行自行交易。
股東代表會議決議必須進行5天公示,無異議后才能實施。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經股東會議表決通過后按規定通過南區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
(一)發包土地從事農業種養、出租農村集體資產(如辦公樓、廠房、宿舍、商鋪、設備、非農用土地等)租賃期限超過十年的;
(二)抵押農村集體資產的;
(三)合作經營模式處理農村集體資產的。
第八條 凡涉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讓等交易項目,以及交易標的額較大,根據相關要求需經市級交易中心交易的業務,經區立項審批后,須通過市級土地交易機構完成。
第九條 承包、出租合同涉及價款、期限、用途等主要內容變更及合同期滿續約的,按重新發包、出租履行表決和報批手續,并通過南區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涉及承包承租主體變更的,在原合同的價款、期限、用途等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必須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重新簽訂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并根據《南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報區集體“三資”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發包、資產租賃前要與社務監督委員會一起商議制定土地發包、資產租賃方案,內容包括資產和土地坐落、面積、合同期限、用途、出租(發包)方式、價格、投包底價等內容。
第十二條 資產、土地出租發包審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土地出租(發包)要根據《南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預立項手續。填寫《村集體資產交易意向立項申請表》,并將議定的方案、土地測量四至圖(由有資質的測量公司提供)、房地產證、按合同樣本擬訂的合同(同時報送電子版)等資料(均加蓋公章及騎縫章)報送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審批。區職能部門結合本區的用地、規劃、產業準入、環保、集體建設用地政策等情況分別進行審核:
(一)住建局主要根據我區近期土地利用規劃以及農田保護區規劃,對承包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是否與工商業用地規劃或農田保護區規劃有沖突進行審核,并明確提出是否同意發包土地用途、發包地是否為農田保護區的審核意見。
(二)農業和農村工作局主要根據我區農業產業結構布局調整以及市、區有關規定,對承包合同約定的土地農業用途、表決程序、招投包程序等進行審核,并明確提出是否同意出租(發包)土地、物業的審核意見。
(三)司法所主要對物業、土地租賃合同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核。
(四)農村承包合同辦理處根據以上部門的審核意見以及區辦事處的審批意見,在交易平臺流程結束后對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進行鑒證。
上述各職能部門在收件后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抵押、拍賣、出售、出讓、轉讓或以合作經營模式處分農村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應制定相關方案報區辦事處批準后方可辦理預立項。
第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集體資產的結構、用途、位置、租賃年限、價格等因素,制訂租賃期限不超過十年的集體資產租賃全年整體方案,經股東代表會議決議后報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作為預立項資料。集體資產租賃整體方案在決議通過后一年內有效,特殊情況下,個別集體資產租賃與整體方案不符時,須經股東代表會議決議后執行。
股東代表會議決議必須進行5天公示,無異議后才能實施。
第十五條 承包土地從事農業種養行為的準入要求
(一)引導和鼓勵本地農民就地承包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優先將土地發包給本社成員,確需向本社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一般為本市內)發包土地的,應以引進有資本、有技術、有經營能力和規模的專業農民或農業企業為原則。
(二)從事農業種植。嚴格遵守農業農村部公布的全面禁止使用農藥種類和限制使用農藥種類的范圍規定。各種農作物使用農藥必須符合安全間隔期要求,確保農產品農藥殘留量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標準。
(三)從事水產養殖。需符合農業農村部《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相關要求。
(四)從事畜禽養殖。需符合《中山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嚴格執行禁養區不得養殖,限養區經批準才能養殖的規定。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農業種養行為的要求,同時嚴格遵守本地治安、計生、環保、城建等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明確屬地管理責任。各經聯社(經濟社)是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活動監督主體,經聯社(經濟社)是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活動的責任主體,要切實監督合同相對方對合同義務的履行,對在農業用地上違規種養等行為按合同約定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強化實績考核制度。區辦事處將農村經濟合同管理列入經聯社實績考核范圍,對經聯社干部進行量化考核。
第十八條 加強督辦落實。區農村工作局、紀工委、監察室、財政分局、審計辦要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農村經濟合同專項檢查。
第十九條 違反規定程序處置集體資產的,由區辦事處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并由區紀工委、監察室對經聯社社長等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扣減區發的實績考核獎。違反規定程序處置集體資產的收益不得入帳和計提干部獎金。
第二十條 經聯社人員以權謀私的,區紀檢監察部門介入查處,從重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進行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南區辦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中南辦發〔2014〕5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1.南區集體土地農業用途發包方案審批表(預立項)
2.南區集體資產租賃方案審批表(預立項)
3.南區集體土地非農業用途租賃方案審批表(預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