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困難大學生公平享受受教育的權利,根據《關于加強我市扶困助學工作的意見 》(中府〔2004〕12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扶困助學工作的補充意見》(中府辦〔2006〕27號),結合南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各單位、社區居委會:
現將《南區困難大學生助學救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確保困難大學生公平享受受教育的權利,根據《關于加強我市扶困助學工作的意見 》(中府〔2004〕12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扶困助學工作的補充意見》(中府辦〔2006〕27號),結合南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助學救助范圍
第一條 本方案所稱大學生指就讀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保┑膶W生。
第二條 本方案所稱南區困難大學生指具有南區戶籍的低保戶、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難家庭的在校大學生。
低保戶、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有效《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家庭,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指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長期治療、有2名及以上家庭成員殘疾或有家庭成員重度殘疾(即1、2級殘疾)及因突發性災禍造成貧困的家庭。
第三條 南區困難大學生助學救助金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疲ê呗殻┰谧x,且未接受上級政府、學校和其它單位資助的大學生,對其學雜費和生活費給予相應的資助補貼。
二、申請條件和資助標準
第四條 南區困難大學生助學救助金申請基本條件:
1.具有南區戶籍(1年以上,以申請日為準)的高校在讀困難大學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和本人共同提出申請);
3.愛國愛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4.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思想道德好;
5.勤奮學習,積極上進,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6.生活節儉,自強自信;
7.沒有違反其他有關扶貧助學的政策規定;
8.下列情況不能申請助學救助:學生本人有違法亂紀、違法犯罪、吸毒情況的;學生家庭中有屬于農村富余勞動力,因不接受就業安排而造成經濟困難的。
第五條 學雜費資助標準:每學期一次性全額資助,以申請大學生繳交學費發票作為依據。資助費用在南區紅十字會“人道救助”專項中列支。
第六條 基本生活費救助(補貼)標準:南區困難大學生助學救助金標準參照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3個月(即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個月)。
以上救助(補貼)每學期申請一次,一年二次。
三、申請和審核
第七條 南區困難大學生助學救助金的申請、審核工作由南區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 南區困難大學生助學救助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九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戶籍身份證明。提交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原件經核對后交還申請人。
(二)家庭困難證明。 提交“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殘疾家庭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重大疾病提交醫院疾病診斷證明(證明日期為一年內有效)。家庭人員無勞動能力,寫情況說明,由戶籍所在社區居委會審核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三)就讀證明。提交每學年或每學期學費發票、雜費收據。
(四)未接受資助證明。學校出具助學資助證明、戶籍所在地教育事務指導中心出具沒有教育獎勵金證明、學生出具沒有接受其他資助聲明,由戶籍所在社區居委會審核情況真實性。
(五)申請書及審批表。提交書面申請書(申請人書寫并簽名),填寫《中山市南區紅十字會救助申請審批表》(附件)。
(六)個人銀行賬號。提交申請人有效的中山農商銀行賬號。
第十條 南區紅十字會根據本辦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
初審 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社區居委會加意見蓋章,填寫《中山市南區紅十字會救助申請審批表》。社區居委會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家庭人員和遭遇困難情況等進行初步調查,提出初審意見并提交南區紅十字會審核。
審核 南區紅十字會對提交的申請資料及其家庭經濟狀況、遭遇困難情況等,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入戶、鄰里詢問等方式進行審核調查,提出審核意見并提交分管領導審批。
審批 分管領導于5個工作日內對助學申請作出審批,予以批準的提交南區財政分局,并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金融機構發放助學救助金(通過銀行轉賬發放);不予批準的,書面回復申請人。
公示 予以批準救助的,于10個工作日內在申請人所在社區、中山市南區政務網進行為期一年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救助對象姓名、所屬社區、救助金額、救助時間。
四、助學金的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困難家庭大學生助學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合理、規范,同時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資金審批發放嚴格遵守市、區財務管理的相關制度。
第十二條 困難家庭大學生助學救助金的發放以金融機構撥付為主,嚴格遵守財務發放的相關制度,專項列支。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中止提供資助:
1.家庭脫貧;
2.因特殊原因中途輟學或暫時休學;
3.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的,由南區紅十字會給予批評教育,追繳其違法領取的救助資金,并在3年內取消其助學救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附則
第十四條 資金來源
南區紅十字會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南區紅十字會、南區財政分局負責執行和解釋。本實施辦法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修訂南區扶助弱勢群體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南辦〔2009〕30號)同時廢除。
附件:中山市南區紅十字會救助申請審批表